拆迁补偿款能起诉给利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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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款不能起诉给利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不需要给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利息,房屋拆迁补偿费,停产补偿等都有法定的计算依据,被拆迁人不能索要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款能起诉给利息吗这个问题将在下文详细解答。
拆迁补偿款能起诉给利息吗

一、拆迁补偿款能起诉给利息吗?

不能,拆迁补偿款没有利息,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如下: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拆迁补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拆迁补偿纠纷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拆迁补偿款能起诉给利息吗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虽然被拆迁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当事人要求政府部门给利息的,对于这种不合理的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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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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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人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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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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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拆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族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担酣曹叫丨既查习肠卢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公产房又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那么,公产房的附随权利能否由公民自由处分呢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遗嘱是公民对私有的、个人的财产的处分。公产房屋的权属及附随权利显然不能由公民的遗嘱处分,而只能依从国家的规定。无论从拆迁协议、还是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看,公产房拆迁的标的物是公产房屋的面积,而非承租人。因为动迁补偿款是按面积计算的。国家制定拆迁补偿的政策是针对家族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对象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人,补偿的权利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
征地拆迁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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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拆迁补偿款有利息吗?
拆迁款一般没有利息,当然若是在拆迁补偿协议之中,明确注明若是拆迁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那么被拆迁方在遇到对方逾期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形时,可以提出希望获得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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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村委会是否有权利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被拆迁人的权利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拆迁资格异议权
1、实质异议内容:
(1)项目批准手续;如立项审批表;
(2)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如《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4)拆迁方案制订完成;要求包括拆迁范围,期限,方式,被拆迁房屋情况,补偿预算等;
(5)拆迁补偿资金足额缴存银行的证明。
2、形式异议:
(1)拆迁人应当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企业资质证书》;
(2)在拆迁现场公告《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
3、实质异议与形式异议的关系:
房地产企业和委托的拆迁企业应当具备实质的要件,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批准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如果实质要件不具备,则被拆迁人可以行政,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而形式要件如果不具备,则根本无法展开拆迁工作。一般持有《拆迁许可证》的,实质要件均已经具备。

二、不处分前提下的继续使用权
1、继续使用的期限
至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并约定的搬迁期限届至时。
2、不得处分包括
(1)事实上的处分:如拆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2)法律上的处分:如出租,买卖,补办执照,补办证件,补办批准手续等。

三、协商安置补偿权
1、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补偿项目
补偿包括产权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是对搬迁后至重新定居前的补偿;产权补偿是对房产本身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给实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产权补偿给产权人,以《房产证》为准。
3、安置补偿项目和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平米给付,如营业用房搬迁费可协商调整;
(2)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
(3)停产停业损失;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从业人员所需交纳的社会保险,合理利润率等数据确定,以三至六个月为限;
(4)装饰装修的补偿。
4、产权补偿项目和标准
(1)产权调换时有权得到相同平米的建筑,找差价;
(2)调换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双方结算差价;
(3)附属物直接货币补偿。

四、协商不成时的委托测量鉴定和评估权
1、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均有权申请测量;
2、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均可以申请评估鉴定;
3、货币补偿时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
4、产权调换补偿需结算差价时,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亦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五、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可以与产权人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搬离及补偿事宜,此时补偿款全部落实给产权人;
2、如不能协商,则有权得到安置补偿;
3、承租人有权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此时必须采取产权置换,并且置换后的房产仍由承租人继续租赁。

六、补偿协商不成的仲裁权和诉讼权
1、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仲裁庭申请仲裁,并提供证据。如由拆迁人一方提出申请,仲裁前可以举行听证程序以敦促双方达成一致;
2、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在3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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