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不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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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不可以

一、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不可以

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提是要缴满工伤保险满一年。工伤保险的缴纳也是按照基数缴纳的,基数越高,那么工伤保险也就越高。只有发生在工作期间,并且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不可以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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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8. 您好!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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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近期工伤保险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划分责任,集中精兵强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2、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四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人社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跟踪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督办考核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进行调度督办。
  从2015年10月份起(连续三年),各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当地住建、安监、工会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评估工作成效,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由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汇总后,按要求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201
5、201
6、2017三年年底对各地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情况全省通报。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之一,主动做好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与施工许可证发放的衔接工作,对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和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市、州、贵安新区人社局从2015年7月份开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的附件2的要求填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填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人社部社保中心。
  
3、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等内容。
  
(四)广泛培训宣传
  
1、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意见》和本省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工作。
  
2、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每年开展的《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集中宣传活动,印制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册,在全省各建筑施工工地发放。同时,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设“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栏目,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职工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认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实施省级统筹后,已使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针对建筑业特点,开展网上申报,探索与住建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联网,不断完善和提升信息系统功能;暂未使用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系统,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全方位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六)加强交流总结
  省、市每年召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增强信心,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农民违章建筑怎样拆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违章建筑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程序: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村违章建筑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 1、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当事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 4、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当事人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在实践中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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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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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经同乡介绍去一家公司上班,现在要签订劳动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济类型: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或第周)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约定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按甲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严重者进行开除或辞退,或者通过有关法律部门,要求反补偿。
  
(2)当乙方工作满半年时,甲方为乙购买社会保险。
  
(3)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任何补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简单劳务合同样本3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家庭住址 :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简单劳务合同样本4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年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甲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协议期间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日期:
  乙方:(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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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资能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实践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农民工面对被拖欠工资,建议采取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注意通过录音、录像或达成书面协议等方式保存证据如果协商不成的,我们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投诉或者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时要注意: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最后,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讼。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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