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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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样处理

一、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样处理?

1、协商解决。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前,当事人应当心平气和坐下来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2、调解。让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等部门对房产分割纠纷进行调解。

3、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延伸补充:关于离婚房产的处理办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三、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样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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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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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quot;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quot;: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quot;知识产权的收益quot;,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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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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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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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妈妈现在外面找了一个人,现在要和我朋友的爸爸离婚了,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1、协商处理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法分割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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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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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我有一个姐姐现在离婚准备分割自己的公司的股权去了,离婚纠纷诉讼 股权分割怎么分的
[律师回复]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
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
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我朋友的一个表妹喜欢玩儿股票和证券,结婚了要离婚证券股票准备进行分割,离婚纠纷中证券分割怎么分割的
[律师回复]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如果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办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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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么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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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我想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我们的财产还没有进行分隔,所以我想问一下关于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离婚 福利房 分割是怎样了。
[律师回复] 离婚时,房产分割是焦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为购买和装修房屋往往会耗去一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甚至还会因购房而大量举债。那么,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不同的房产情况分割情况也是不同的。尤其是现在福利房在很多城市都存在着,离婚时也面临着分割的问题,那么,离婚时有限房该如何分割呢?有限产权”房产又称为福利房,通常仅出售给房屋所有单位的职工并在出售价格中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工购买福利房后享有永久居住权、使用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和继承权等权利,但职工并不亨有完全的房产产权,单位还拥有部分产权。夫妻双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后,另一方就丧失了再次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离婚时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限产权”房产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夫妻双方对房屋分割有协议的,只要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单位也同意的,则按协议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并且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经双方同意,可通过竞价的方式解决;如夫妻双方既达不成协议也不愿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判决。分得“有限产权”房产的一方,应按所得房产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实际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拥有一处或几处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果能采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书面方式示明房产的归属最好,但由于目前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用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提醒:
1、购房时尽量采取转账的支付方式,这样资金来源可以从银行查出,若是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使用资金的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清,容易产生争议。
2、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
你好,我和我老公都是某上市企业的股东,最近我们正在闹离婚,请问离婚纠纷上市股票分割,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是我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
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
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
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又如何确定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决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按照判决当天的市价加以确定其价值。但是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性财产,其价值的确定有其市场的规律,法院如果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财产进行强制抛售,显然是完全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决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确定其价值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有上诉期甚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依然会发生变动,如果判决时确定的价值到执行时发生变动,这其中的差价利益或损失归谁依然无法解决。那是否可以不确定股票的价值,而仅仅对股票进行分割呢?比如本案中判决赖某和杨某分别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这个看起来很公平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问题。如前文所述,判决和执行之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重大的变动,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依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操作以保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可能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恶意放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流失,因为依据判决,
最后他只要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管其价值如何。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股票分割判决中确定数额也不是合理分割股票的办法。
最后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
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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