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1、被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
人民法院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决之后,当事人对起诉状进行了修改,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起诉。法院驳回诉讼,包括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种情况,虽然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但有一定的区别。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主体不合格、被告不明确,以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结纠纷案件后,若是纠纷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那么可以在既定的期限内上诉。上诉请求被受理的,纠纷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对二审何时提交证据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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