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不成,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索回工程欠款,而到了法院想要追讨工程款,就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施工单位通过自己或委托律师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全套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变更、施工进度、工程验收、决算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的证据都是在诉讼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证据材料的搜集、管理。
用书面形式将工程施工的情况固定下来:
1、如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事实,就必须将相关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的书面原件保存下来;
2、施工中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都应由各方参会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3、如果出现工期延长的情况,应当立即与建设单位等书面确定延长的缘由和处理办法,防止非施工单位原因而被建设单位当作拒付、少付或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
4、如出现连日的大雨或其它恶劣天气导致工程难以进行的,就必须让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做好签证的工作,对于被拒绝签证的,应当将原始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便于日后索赔。
对于工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因素,施工单位从工程一开始就应当注意积极的固定资料并由专人负责处理,在提起追讨工程款诉讼时,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
有了这些书面材料后,当施工单位决定起诉时,就应当将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一并提交给律师审查,由律师来决定那些材料可以提交法院、那些材料可以暂时不提交法院、那些材料根本不具备证明力或对案件的胜诉没有影响的不提交法院,避免律师没能掌握案件情况导致错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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