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好之间后,可以按处理结果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两个村民小组之间因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纠纷如何确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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