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镇里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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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镇里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镇里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吗

一、民法典镇里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城镇不是土地发包的主体,不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1、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按照规定,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就是不可以抵押的。

要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就是可以抵押的。

对于这个,你可以按照下面的具体规定:

1、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已经做好了约定,不允许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那么肯定不能进行抵押,否则将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

2、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的规定,同样不能抵押,即便进行了抵押,也会被认定无效。

3、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权则可以抵押。

但在办理抵押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

(2)对该片荒地抵押人要享有承包经营权;

(3)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而城镇不是土地发包的主体,所以不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镇里可以签土地承包合同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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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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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所以,你可以从承包土地的农户手中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耕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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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想承包一块土地,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乡镇土地承包方案规定一般是要怎么承包?
[律师回复] 这实际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你从当地农户手中承包土地(实际上是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你)目前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1、转让方(当地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当地村集体)同意。
3、受让方(你)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用途)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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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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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不给签土地承包合同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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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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