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胎儿死亡伤残评定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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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胎儿死亡伤残评定是多少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四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

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交警部门会对案件进行定责,一般来说肇事方需要承担所有的相关赔偿

包括治疗所需要费用和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对于误工费需要出示相关单位的证明以及伤残赔偿金需要根据其伤残等级来进行相关赔偿。

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一般要根据案件的实际内容来进行判断。

因为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赔偿有医疗费和误工费,营养费等一些其他的相关费用。

还需要根据伤残评定机构对受害者所鉴定的伤残评级,来确定其所要进行的相关补偿内容。

对于交通事故胎儿死亡伤残评定是多少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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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胎儿死亡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广西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9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305.2元
那么,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死亡者可得到17380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死亡者可得到46104元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者75周岁以上,那么城镇居民死亡者可得到43450元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死亡者可得到11526元死亡赔偿金。
注意事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误工费:单位应当出具你和老公月工资收入证明和误工损失证明,如果你们的月收入超过当地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话,还应当出具完税证明。
2、精神损失一般是在身体或者精神收到严重打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你的情况我的看法是,一般是不会支持你的精神损失请求的。
3、除了医药费、误工费,还有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你妈和孩子的伤情不重,一般不会产生后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康复费等因残疾发生的费用。
死亡赔偿金胎儿可以分到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虽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普遍性问题,有必要通过今后的立法或者最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2005年3月18日,某县的马某驾驶四轮运输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高速公路时,与一中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货车内的乘员王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冯某受伤。随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冯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当时,王某的妻子欧某正在怀孕期间。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悲愤欲绝的她把马某、冯某两个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赔偿,并要求赔偿胎儿的抚养费等共计21万元。而两被告则认为,其他赔偿都好说,但要赔偿胎儿的抚养费,他们没法接受,理由是:胎儿尚未出世,他(她)是否应该具有这种权利都不好说,谈何赔偿
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欧某作为死者的亲属,有权向肇事者主张权利,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腹中胎儿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欧某代替胎儿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胎儿出生后能及时得到救济,给予了支
持,并应将该部分赔偿款暂时保存在或公证机关内。如胎儿顺利出生,则欧某可到领取此款项。据此,判决马某、冯某赔偿欧某130000元,赔偿欧某腹中的胎儿抚养费24335元(此款由县暂为保管,待胎儿出生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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