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20年不变户口迁出土地还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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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土地20年不变户口迁出土地还有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20年不变户口迁出土地还有吗

一、土地20年不变户口迁出土地还有吗

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户口迁出对土地30年不变是没有影响的。虽然户口已经迁移,但迁移行为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的,承包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土地二十年不变的合同还在,确权土地证依然有效。

2、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年不变。20年不变指的是耕地承包关系2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20年,到期重新发包。

3、在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进行了土地确权制度,即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所以,即使现在这些土地已经被确权,确权后的土地至少也会使用到合同结束。

二、户口迁走了土地还有吗

1、很多人想知道,将农村的户口迁走了,那么土地还有吗?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户口迁走了可能在当地能够享受到的政策就消失了,即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但如果户口迁走了,迁出后依然是农业户口,那么名下的土地还是有的,需要根据个人意愿再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户口迁走了,原农村土地(宅基地、耕种土地)是否享有相应权利根据以下条件考虑: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

三、户口迁出能得土地赔偿款吗

1、一般来说,户口迁出不能得土地赔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不能主张征地补偿款。

2、按照补偿原则来说,非本村的村民也就是并非农村户口是不可以领取补偿的,但是有三种情况列外,即便是户口迁出也可以拿到相应的土地补偿。

(1)上大学迁出户口

很多农村孩子上大学后选择把户口迁到学校成为集体户口,但由于其主要收入来源以及供养关系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本质上是农村人,也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2)服役迁出户口

服兵役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义务。因为服兵役将户口迁出,服役期限届满,农民转业之后既可以选择回到农村,也可以留在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如果留在了城市落户,自然就不能算是农村人,也不能获得农村的征地补偿。但如果回到农村,虽然户口迁出了,但也算是村集体成员,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3)外嫁女迁出户口

土地现在是30年不动,如果外嫁女嫁出去后婆家没有土地,那么娘家土地依然不动。另外现在很多外嫁女即便出嫁也没有迁出户口,所以外嫁女有权利领取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

如果土地还处于承包期以内,那么即使户口从农村迁出以后,集体也是不能够收回承包土地的,合同还属于有效土地还归户主,所有但是如果承包已经到期户口迁出的话,那么土地就不再拥有了。所以主要看合同是否到期。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土地20年不变户口迁出土地还有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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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考虑到这一点,我国在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作出规定时,又同时作出了补充,即在按规定的一般标准支付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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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是没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1,当事人的户口不属于户口原籍地的农业户口性质,就不是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参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集体利益分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户口迁出变成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还有土地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来说,是没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1,当事人的户口不属于户口原籍地的农业户口性质,就不是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能参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集体利益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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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否则户口不在本村的就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
一,不能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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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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