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生效合同能毁约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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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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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已经生效合同能毁约吗问题带来帮助。
已经生效合同能毁约吗?

一、已经生效合同能毁约吗?

合同生效后还能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其义务,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则算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无特别约定,一般的书面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因为没有生效的合同在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是可以解除的。

二、合同生效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1、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本身能否获得法律确认的效力,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而拒绝履行合同时,主张合同已经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已经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主张合同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就条件已经成就而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合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否认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或存在,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生效的合同也能毁约,主张合同生效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生效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的事实要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本身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上确认的效力,就是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已经生效合同能毁约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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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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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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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约定违约责任,尚未过户,甲方毁约。合同有效否
[律师回复]
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
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①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②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两种情况:
a、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的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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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签合同能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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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的合同毁约怎么样?
已经签订的合同毁约那么就需要支付双方所协商的违约金,但对于违约的金额一般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所存在的违约金比较少的话,那么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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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网签合同是可以办理毁约的。一般情况是双方网签之后合同就生效的,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其他的买卖合同,没有缴纳定金是可以违约的,如果缴纳定金,签订了其他的买卖合同毁约就按照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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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明示毁约,明示毁约的意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明示毁约
(一)明示毁约的定义明示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明示毁约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易见,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比较容易捕获的,在审判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它的成立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即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后,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一)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二)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三)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四)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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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实习合同可以毁约吗
已经签实习合同可以毁约的,只要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单就可以。不过用人单位在没有支付任何敬语经费或者是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违约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违约需要根据教育费进行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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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完但有约定生效时间在生效时间未到,毁约是否要负相应责任
[律师回复] 关于你说的问题的一篇文章,比较精辟,可以参考:论违反已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时效时间,但有时候,也会出现合同“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那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对此,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也不一,一说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说要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的情形而定。
一、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此类合同至始无效,区分成立与生效已无意义。对此类合同,如一个关于违禁品交易的合同,由于该合同的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相关法律也明文禁止,应属于至始无效的合同。对此,该合同从一开始对当事人各方就不应有约束力,不同该得到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再划分合同“先成立、后生效”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相关当事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受相关法律的制裁。
二、合同成立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最高人民对这类合同的态度是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三、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要看条件最终是否成就而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付条件。所谓“条件”,是不确定的一种情况,正因为不确定,才约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所附条件。基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附生效条件合同后,在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确定之前,各方应信守承诺不得单方毁约。如果一方毁约,那要根据其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来确定毁约方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那由于毁约方违反的是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成就了,合同生效,那毁约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反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期限肯定是要到来的,即合同肯定要生效的(违法的除外),当事人之所以附期限,其本意是将双方履约时间推后。由此,一方在期限到来之前违反合同,其后果与违反一个已经生效但未到履行期的合同没有两样,同属于“预期违约”。因此,依合同法规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反未生效实践性合同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以一方实际提供借款、移交质押物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在诺成生效时成立。因此,上述两种合同会出现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那么,在合同生效前违反约定,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宜。为什么呢就借款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后,借款方很可能已经做了相应的计划,如果合同因贷款方的原因不能生效,会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再说质押合同,在主合同订立后,如果质押合同不能生效,那质押权人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违反合同一方要承担一定责任。以上就是笔者对违反“已成立未生效合”同责任的一个分析。归纳起来责任由三种情况:一是因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相关当事人应受法律制裁,不承担合同责任;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是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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