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竞合实际是不存在的,应当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处罚的。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第一,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常发性。尤其在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领域,一些村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导致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由此可见,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立法条件,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村官严重渎职行为与其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已经超过社会的容忍限度;目前,现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农民群众的法益,只有刑法能担当保护法益、禁止村官严重渎职行为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放弃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将其上升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总之,随着村级管理事务不断扩大,村官滥用职权等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方式进行:“村基层组织人员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在行使自治职权时,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滥用职权怎样界定
从构成要件进行界定。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定目的,背离基本法理,造成后果显失公正,而应予以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行政机关拥有该项职权。以此区别于行政机关越超职权的违法行为。
2、以故意为要件。《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以故意为要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以这些方式作为手段以达到主观上的违法目的,就是滥用职权。所以,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区别滥用职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参照物。
3、出于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滥用职权的诱发原因,如果没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会有滥用职权发生。所谓“滥”,就是过度、无节制。职权,同时包含着权力和责任的双重意义。滥用职权,就是过度地、无节制地使用权力,也伴随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非法目的的利诱,便不会有滥用职权现象。
4、后果显失公正。滥用羁束裁量权是对法律规范明示的违反,后果显失公正自不待言。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情节明显轻微,后果非显失公正,不应纳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范围,是所谓“不合理”与“不合法”区别在此方面的体现。
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竞合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诉讼费用占用职权和诈骗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是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况,并不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想象竞合。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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