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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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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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

一、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

1、买房

公积金最主要的用途就是购房。大家在购置房产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原有公积金,并可将后续存入公积金用于偿还房贷。具体的额度以及利率可以参照各地贷款政策,或者咨询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人事部门等。

2、租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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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
1、买房:使用公积金买房最大的优势是贷款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2、租房:租房使用公积金可以减少经济压力,还能享受到政府的经济适用房;3、装修:房屋装修可以把公积金进行提现进行使用;4、重大疾病的支出:发生重大疾病,可以使用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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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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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什么
1、买房:使用公积金买房最大的优势是贷款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2、租房:租房使用公积金可以减少经济压力,还能享受到政府的经济适用房;3、装修:房屋装修可以把公积金进行提现进行使用;4、重大疾病的支出:发生重大疾病,可以使用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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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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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
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1.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2.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应用举例】资本公积只有在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时才可能发生。()
【答案】×
【解析】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也都可能产生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核算:
1、资本(或股本)溢价的核算
1.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产生的原因及账务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账户,因而不会出现资本溢价。但是,当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l)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例题 :新新商贸公司原注册资本40万元,A投资者希望加入,为了占有新新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份额,投入
2.5万元现金和一台机器,该机器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0万元,新新商贸公司原投资者同意接纳A投资者加入,加入后注册资本为50万元,将现金收存银行,并已对机器验收。
根据上述资料,新新商贸公司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200
固定资产1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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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本公积的来源与用途:
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1.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2.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
【应用举例】资本公积只有在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时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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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也都可能产生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核算:
1、资本(或股本)溢价的核算
1.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产生的原因及账务处理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账户,因而不会出现资本溢价。但是,当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例题 :新新商贸公司原注册资本40万元,A投资者希望加入,为了占有新新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份额,投入
2.5万元现金和一台机器,该机器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0万元,新新商贸公司原投资者同意接纳A投资者加入,加入后注册资本为50万元,将现金收存银行,并已对机器验收。
根据上述资料,新新商贸公司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200
固定资产1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住房公积金中途失业了,能补缴吗
[律师回复] 补交是可以的,要以单位名义补交,填写一份“住房公积金补缴说明书”,把这份说明书拿回所在的单位,现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以下两点可以看出,公积金个人是无法缴纳的:
1、企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之后,会发放一张公积金卡,不仅能用于公积金的缴存,而且还可以当普通的银行卡来储蓄和办理网上银行等功能。缴存的公积金和你存入的钱是分开显示,隶属于不同的系统,而且只有在公积金的缴存相对应的银行才能够查看得到相应的缴存记录和余额明细。从这一点上来说,公积金个人是无法缴纳的。
2、公积金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加强企业中员工的权益保护,比如“五险一金”的执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住房需求、医疗保护等生活的主要方面,所以公积金的约束对象主要是面对企业,对于个体户,则目前没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因此,公积金个人无法实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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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主要的用途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积金主要的用途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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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月中途离职,公积金应该由上家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月中途离职,公积金应该由上家交,因为社保费月初就要登记。  单位一般每月底做人员增加,月初做申报并缴费,月中扣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保基金缴纳条例》规定,按月缴纳社保基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基准缴纳。而且社保部门也规定,对签署合同的劳动者的社保基金必须在当月月底前缴纳。所以,一般录用新员工的单位,在当月15日以前报到的,则按整月缴纳;16日以后报到的,则发半个月工资,合同则从下月初作为起始日,企业以此规避单位多缴纳一个月社保基金(单位缴纳占了大头)的费用。加之,目前国内企业员工平均流失率在26%以上,劳动者月初辞职的,企业和个人也必须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基金(往往个人离去,企业除单位应缴纳部分,还必须为辞职员工个人垫付一个月的个人社保基金)。因此,企业每月缴纳社保基金的日期,大都定在20日以后。
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贷条件  一.房屋抵押贷款抵押消费(融资)贷款  定义:借款人将自己或他人(如亲属、朋友、同事)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无用途限制。  抵押后的房产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或出租。  ·借款条件  
1、83年以后房产:商品房、成本价房、写字楼、公寓、别墅、底墒、经济适用房、央产房、标准价房均可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照市场价高评高贷)  
2、1--10年。  
3、评估价的70%。  
4、贷款用途:无用途限制。  
5、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做10-20年抵押贷款  ·借款人资料  
1、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警察提供警官证  
2、户口簿或暂住证;  
3、学历证(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  
5、收入证明  
6、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房产加按揭贷款  定义:已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变更抵押重新获得一笔贷款。能在不出售已有抵押  房产的情况下获得贷款,以实现抵押房产的再次融资。  ·贷款条件  
1、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8成30年)  别墅、公寓(6成20年)  底商、写字楼(6成10年)  
2、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合不超过40年。  
3、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双周供。  此种贷款优势  以现时房产之评估值为贷款发放依据,例如原房产购置价为100万元,现评估值为200万元,  最高可取得200万元×70%即140万元的新贷款。  不需要出售房产即可获得贷款  利率远低于典当等行业利率标准  材料齐备情况下,办理速度不逊于典当行或其他民间借款  提供贷款的银行均有等额本金、双周供等多种还款方式可供选择,最大限度节省费用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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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1、买房:使用公积金买房最大的优势是贷款利率远低于商业贷款;2、租房:租房使用公积金可以减少经济压力,还能享受到政府的经济适用房;3、装修:房屋装修可以把公积金进行提现进行使用;4、重大疾病的支出:发生重大疾病,可以使用公积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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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解决医疗保险纠纷的主要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决医疗保险纠纷的主要途径
根据上述两类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及相互间的联系,社会保险纠纷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理的方式、司法救济的方式、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产生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根源,故本文将重点探讨处理该类纠纷所采用的三种救济方式的利弊。
(一)行政处理方式
1、行政处理方式中存在的瑕疵及改革初探
2001年,劳动保障部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未按规定核准、支付、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可先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下设的稽核部门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并非法律、法规授权,而是一种依委托、有权限的具休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即使如《处理办法》界定的由经办机构负责处理社会保险事务是一种授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指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或所属的人民政府。
因此,如果依照《处理办法》将复查的权限归于社保经办机构,将行政复议权限归于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悖于执法权、监督权有效分离的法治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稽核部门的行政执法过当或不力行为,相对人应向直接受理该经办机构的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或监督经办机构进行复查;对于复查决定不服或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就稽核引发的行政争议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采用行政方式处理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的益处
(1)因为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缴是一种法定的具有赋税性质的行政强制征收行为,将其作为一般劳动争议处理不仅因仲裁时效过短而难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也易引发用人单位运用时效逃避法定缴费义务等问题。虽然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但由于社会保险的参加及其征收对象、征收时间、征收标准的强制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的约定毕竟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其它条款。
实际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的余地,无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从立法趋势看,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交由专门负责是一种必然,《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此,对在此以前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应作限制解释。
(2)通过稽查、复查、行政复议等行政法律渠道处理该类争议,不仅在程序上更便捷有效,而且充分体现出社保稽核是一种公权利的行使,依据国际惯例和法理精神不宜设定时效制度、不受申诉时限的影响。因此,将未按时足额缴费产生的争议归为行政法律处理范畴,不仅还基金征缴的行政性以本来面目,更是社保基金管理的一项长足进步。
3、增强行政处理社会保险费纠纷的措施
(1)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在社保稽核中,除现有的强制检查制度外,还应增设强制保全制度。如,对于可能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予以扣押;对于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予以固定封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管;冻结行政相对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帐户,以防转移资产,逃避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执行;查封或扣押相对人的财物,确保其给付义务的履行等。
(2)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稽核部门依委托无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使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也只有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也是诉诸行使强制执行权。这种体制不仅严重削弱了行政行为的强制力度,而且在程序上过于繁冗靡费,造成人力、财力的不必要浪费;加之时间上的拖沓,也会不可避免地为行政相对人规避或弱化其法律责任,阻碍或抗拒强制执行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斡旋的机会。
因此,应赋予稽核部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权力。如,在银行设立帐户的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稽核部门可依授权或委托通知开户银行强制划拨;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时,稽核部门可依授权或委托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强制拍卖等。
(3)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罚制度
在社保稽核中,对于违法行为相对人均有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等规定,但实务中除征收滞纳金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以外,加收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行为根本未有效实施,这也是社保基金管理不力、社保稽核缺乏威慑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社保稽核强制制度的完善应借鉴税务稽查的成功经验,重点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罚制度,使社保稽核力度更大、威慑力更强,从而有效惩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一,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纠纷一方是否为。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人保险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包括,因而此类纠纷不可能是行政争议,只能是劳动争议;

二,社会保险的办理往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发生的纠纷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
(2)项还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当作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即采用司法救济方式会产生下列弊端。
(1)判决结果难以明确、具体。
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近年来由于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加强和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不确定性,使得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不相同。当人民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应当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笔者代理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人民在判决书的主文中均以“判决某单位为某人补交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社会保险”为结论,而不提及应补交的具体数额。
(2)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一般来说,民事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履行者仅限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即由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向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但在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由于社会保险费性质的特殊性,人民不能将用人单位未交或少交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判给劳动者,只能判决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履行缴费的义务,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并非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直接履行判决的义务,所以,往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却得不到及时执行。笔者2005年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盐城某就是以主文中未明确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而认为执行标的不明确,裁定不予执行。
(3)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于司法,在价值取向上不同。行政具有效率优先性,贵在神速和有效。国家法律、法规既已规定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规定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则劳动者在其该项权利被侵犯时,依法寻求行政部门解决,更有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及时保护。如果按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则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如果由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则不仅可以避免“一裁二审”的复杂过程,且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其合法权利并无损害。
(三)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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