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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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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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下文中,将具体介绍“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

一、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该用人单位经营期间和经营业务范围内,由新成立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及薪酬磋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构成共同用工。审判实践中此类常见的情形有: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关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情形下,如工作时间重叠,工作内容交叉,工资支付混同,无法区分主、次关系,关联企业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单一的用人单位主体,劳动者诉请与实际用工的非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甚至印有公司字样的保温杯等);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采购小票、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条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应由谁举证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经过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已经清楚“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了吧。在关联企业中存在用工、用人混乱的情况,可能出现劳动合同是与子公司签订的,但实际又在为母公司工作的情况。因此,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建议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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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下文中,将具体介绍“关联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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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想知道如果我申请工伤赔偿的话,我和企业之间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是也有影响呢?就是说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两者有必然关系吗?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两者关系的直接体现)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处理劳动者因工受伤补偿问题的具体规范,《条例》从工伤情形、工伤认定程序、工伤待遇等多个方面对劳动者因工负伤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然而,并非所有劳动者因工受伤都能依据《条例》规定进行救济,《条例》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
动关系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如果劳动者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动,其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则无法适用《条例》规定进行索赔。《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从工伤认定程序上对此作了规定: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形成的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总称。其中,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便依法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则比较复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受到伤害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求偿
民事雇佣关系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补偿(赔偿),那么,此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该如何索赔呢?解决这一问题还得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人手。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书面达成雇佣合同后,劳动者便以其劳务换取报酬,劳动者除受劳动合同约束外,不受用工者其他规章制度的限制。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为普通的民事关系,因此,劳动者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应以民事法律为据进行求偿。《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民事雇佣关系作了具体规范。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提供劳务方的身份不同(是单位还是个人),法律对民事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保护规则亦不同。
具体而言:其
一,《侵权责任法》仅就个人间形成的民事雇佣关系作出规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履行个人间劳务合同而受到伤害时,应按照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提供劳务一方如果对于损害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其
二,对个人与单位间劳务合同而受到伤害的救济,我们仍然要适用《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解释》第11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简言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雇员损害是由第三人所致,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该第三人追偿。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具有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索赔的基础性问题。劳动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损害的求偿依据和赔偿标准也不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索赔。如果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是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劳动者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规范进行求偿。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应仅以劳动合同作为唯一标准。依据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除此之外,事实劳动关系也属劳动关系范畴,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用记录或平时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都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相关当事人应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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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企业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下文中,将具体介绍“在关联企业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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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了,交警不联系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了,交警不联系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故认定书出具以后,就剩赔偿问题。通过以下3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1、自行协商。
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
3、向民事。自行协商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规驾驶的情形(比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才适合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赔”的部分。这种处理方式好处是:省时又省力,但其风险是:当事人利用此规则迅速要求撤离现场,消灭事故现场证据,事后又反悔,不承认事先协商好的责任,导致索赔难。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调解结束。诉讼。指人民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相关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啥效力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没有异议,将按照认定书对双方各自的损失进行审理。如双方或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有异议,异议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异议的理由,异议方有证据证实认定书认定比例确有错误的,只将认定书作为审判参考,综合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各方的责任比例重新进行划分。如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却没有证据能够了证实其异议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扩展资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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