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中现在还有重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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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律制度中现在还有重婚罪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法律制度中现在还有重婚罪吗

一、法律制度中现在还有重婚罪吗?

法律制度中有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重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从我国初步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以后,实行的就是一夫一妻制,所以,重婚这种行为肯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也从来就没有取消过重婚罪。不过,重婚案件中不知情的第三者也是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法律制度中现在还有重婚罪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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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工厂有点问题,被查了,他有点怕,请问一下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罚没款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对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没款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疑难以及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二)案件承办人认为依法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需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权限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达承办部门。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法制审核予以通过。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三)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四)对于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于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法制机构提交集体讨论。具体议事规则适用《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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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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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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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作了如下解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女职工在三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有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哪些重要意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回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工伤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首先,就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劳动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下三点:
1.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2.工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陷入生活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制度是为受工伤的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做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一下两方面: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来说,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受伤职工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能够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由此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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