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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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征收土地的补偿需要依据补偿的项目来决定,不同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不同。当政府需要进行项目规划时,会派相关部门征用土地,征用土地并不是免费的,通常会给予被征用地人相应的补偿。若是针对企业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具体可以作如下答复。
企业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 企业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关于非承租企业的征地补偿问题如何处理

关于非承租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除上述应当补偿的费用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偿:

1、厂房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补偿。该部分补偿标准一般由省、市政府制定,或者按照重置成新价,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费用。根据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办案实践中,所谓的“适当”很难界定,各地相差悬殊,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解决方案。

3、关于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否给予补偿问题,理论界意见不一,应当给予补偿,并且给予的补偿不应少于出让的土地。

三、企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企业征地需要征询村民意见吗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若是针对企业征收土地赔偿标准的问题,回答是需要依据具体补偿项目来确定。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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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企业并不能征收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当地政府进行,而企业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对于税收标准会按照用地性质来进行征收,一般在每平方米0.6到30元之间进行征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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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征地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征地是什么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 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 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批准。 2、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3、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批准: (1)批准的建设项目; (2)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1、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2、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可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超过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 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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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土地怎么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征收企业土地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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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吗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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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土地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征收企业土地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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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下面把襄樊市的补偿标准复制粘贴如下,供参考。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统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近郊居委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布局,实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开发建设。
  经和省政府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章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第九条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
一、二级地段12000元,
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三。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第十五条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将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重新择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组为单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将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条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预留50亩左右的土地,给村集体兴办企业,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区内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
  
(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
  
(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
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
  
第五章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条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附件
一: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地段划分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按区位条件增加补偿费
  地段综合补偿标准
  土地
  级别
  范围
  蔬菜基地
  水田旱地
  菜地(8-10倍)
  水田、旱地(8-10倍)
  有收益非耕地(5倍)
  菜地(8-15倍)
  水田、旱地(8-15倍)
  有收益非耕地(5倍)
  菜地
  水田、旱地
  有收益
  非耕地
  一级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桥村、施营村、乔营村、洪沟村小清河以西、高新开发区园林苗圃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北、东门外庞公路、建锦路两旁及樊城洪沟村小清河以东、贾洼村、王寨村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南、麒麟村、贾洲村、东门外庞公路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南至水洼村建设用地预留区、邓城大道两旁建设用地预留区、黄家村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级
  隆中风景区、火电厂周围建设用地预留区、花栎木店村;柿铺办事处所属各村建设用地预留区、衡庄村和高新区黄家村、余岗村、邓城村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陆寨、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级
  尹集、卧龙、欧庙、竹条、牛首、太平店镇集镇建设用地预留区。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9
  附件
二: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明细表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青苗费蔬菜基地亩
一、二级地段2200鱼塘、藕塘
  
三、四级地段1600参照此标准
  水田旱地亩1200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内种有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此标准执行
  成片苗圃亩2500-3000
  树木补偿费
  果树
  挂果树80
  未挂果树20
  果树栽培密度应符合栽培技术规范
  其它
  树株直径2-95-10直径10-1920-30直径20以上40-50
  附件
三:
  附属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棚子230砖墙棚子
  猪圈210-20有水泥地坪带棚子(含围墙)
  厕所个100
  鸡笼个20
  压水井口300-400河地水井300,岗地水井400
  灶台个50-100单灶50,双灶以上100
  土围墙5元、石头围墙10元
  围墙25-20、单砖12元、挂斗15元、
  双砖20元
  贮水池化粪池330砖混砌筑水池
  蔬菜大棚28
  有架有膜4有架无膜
  道路2
  沙石路202
  沥青路402
  水泥路502
  硬化水渠330
  坟墓座土坟200砖坟500
  岗地机井20000-30000
  机井座河地机井15000-20000
  长期不用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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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我们都知道一个地区的发展,总少不了企业的贡献,即使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个地区无论是引进一家企业还是本地人自己创办一家企业总设计到用地的问题;那么,您知道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吗?律图小编在此为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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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是按企业所得税征收还是按企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否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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