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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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

一、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

判断某职员的伤情是否是工伤复发需要由专业的鉴定部门来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工伤职工旧病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受工伤的职员若经过治疗之后,依旧在单位就职,且在工作的期间突然生病,且经过认定,确定职员的伤情属于工伤复发,那么此职员就可以享受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停薪留职等的工伤待遇。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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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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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如何界定?
判断某职员的伤情是否是工伤复发需要由专业的鉴定部门来鉴定,在提出鉴定请求的时候,需要提交《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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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复婚以后怎么界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婚前财产如何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
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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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以后怎样界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婚前财产如何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
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复婚以后如何界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复婚以后如何界定婚前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婚前财产如何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
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的同学要和自己的丈夫复婚了,想知道离婚后又复婚属于二婚吗,法律上对复婚是怎么界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离婚后又复婚属于二婚吗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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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复发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按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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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以后能怎么界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婚前财产如何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
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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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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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以后该怎么界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婚前财产如何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
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复婚以后应该如何界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一个法律名词。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复婚后婚前财产如何确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后
第二次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归个人。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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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旧伤复发算工伤吗
因工旧伤复发的这种状况可以算成工伤复发,但实际上是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工伤复发的话,那么职工还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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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复婚后哪些属于个财产,复婚后共同财产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复婚后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一般固定资产算婚前的(能保留、可分清的),而在复婚后消耗掉的就无法算成是婚前的。
所以你复婚后最好不要变卖房产和财产。做个公证的话可能会好些,但也没什么保障。
如果你的财产和金钱比较多的话,最好再去买楼,或买些不太会贬值的东西(金银珠宝),只要日期是复婚前就都算婚前的,一定要公证,要不然以后多出的差价是共同财产。
也可存在银行里,完全不去动它,存款日期在婚前。
还可以借给你的亲人,借款日期是离婚后复婚前的就算婚前的。
如果你买股票、基金,只有本金算你婚前的,所有盈利都算共同财产,亏损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复婚前已明确归属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但最好双方还是签署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哪些财产属于谁的,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不必公证(当然公证更好)。
婚姻关系恢复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书面约定此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是全部属于你不够公平,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复婚的手续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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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哪些属于个财产,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复婚后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一般固定资产算婚前的(能保留、可分清的),而在复婚后消耗掉的就无法算成是婚前的。
所以你复婚后最好不要变卖房产和财产。做个公证的话可能会好些,但也没什么保障。
如果你的财产和金钱比较多的话,最好再去买楼,或买些不太会贬值的东西(金银珠宝),只要日期是复婚前就都算婚前的,一定要公证,要不然以后多出的差价是共同财产。
也可存在银行里,完全不去动它,存款日期在婚前。
还可以借给你的亲人,借款日期是离婚后复婚前的就算婚前的。
如果你买股票、基金,只有本金算你婚前的,所有盈利都算共同财产,亏损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复婚前已明确归属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但最好双方还是签署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哪些财产属于谁的,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不必公证(当然公证更好)。
婚姻关系恢复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书面约定此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是全部属于你不够公平,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复婚的手续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复婚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离婚后贷款买房再复婚属于个人财产。
1、离婚时进行了财产分割,这样的协议有效地,这个房屋现在属于个人财产。
2、后复婚,但不影响财产的认定,因为房屋转为个人财产已经成为事实。
3、再离婚,还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只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已经是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扩展资料: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复婚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一、复婚后哪些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复婚前已明确归属的财产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恢复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书面约定此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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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旧伤复发扣绩效吗
工伤旧伤复发后是没有绩效工资的,并不是用人单位扣了绩效,在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职工发工资,但只需要发基本岗位工资。即便没有住院,平时工作过程中如果职工没有创造绩效的话,公司也不需要给职工发绩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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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复婚后哪些属于个财产,复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复婚后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一般固定资产算婚前的(能保留、可分清的),而在复婚后消耗掉的就无法算成是婚前的。
所以你复婚后最好不要变卖房产和财产。做个公证的话可能会好些,但也没什么保障。
如果你的财产和金钱比较多的话,最好再去买楼,或买些不太会贬值的东西(金银珠宝),只要日期是复婚前就都算婚前的,一定要公证,要不然以后多出的差价是共同财产。
也可存在银行里,完全不去动它,存款日期在婚前。
还可以借给你的亲人,借款日期是离婚后复婚前的就算婚前的。
如果你买股票、基金,只有本金算你婚前的,所有盈利都算共同财产,亏损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复婚前已明确归属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但最好双方还是签署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哪些财产属于谁的,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不必公证(当然公证更好)。
婚姻关系恢复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书面约定此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是全部属于你不够公平,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复婚的手续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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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哪些属于个财产,复婚后共同财产应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复婚后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一般固定资产算婚前的(能保留、可分清的),而在复婚后消耗掉的就无法算成是婚前的。
所以你复婚后最好不要变卖房产和财产。做个公证的话可能会好些,但也没什么保障。
如果你的财产和金钱比较多的话,最好再去买楼,或买些不太会贬值的东西(金银珠宝),只要日期是复婚前就都算婚前的,一定要公证,要不然以后多出的差价是共同财产。
也可存在银行里,完全不去动它,存款日期在婚前。
还可以借给你的亲人,借款日期是离婚后复婚前的就算婚前的。
如果你买股票、基金,只有本金算你婚前的,所有盈利都算共同财产,亏损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后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复婚前已明确归属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但最好双方还是签署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哪些财产属于谁的,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不必公证(当然公证更好)。
婚姻关系恢复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书面约定此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是全部属于你不够公平,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复婚的手续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分包与违法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线1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的区别(
1)施工承包人概念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质等级,通过投标和邀请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施工组织。(
2)非法转包的认定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c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d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e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特定资质或低等级资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2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
(1)施工分包人概念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的认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b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c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d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e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从量上做出界定,也是人们从实践中探索的科学总结,应当引起业内外人士高度重视。(
3)劳务作业企业违法分包的认定劳务分包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b获得分包的劳务企业实施再分包的;c劳务分包企业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的;d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e劳务分包工程单项合同金额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部在2003年7月11日颁布《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整个劳务作业层划分为13个系列,例《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均分为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万、10万以上(除脚手架搭设作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为50万、20万以上),其余系列均不分等级,企业注册资本全均为30万元以上(除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13个系列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量化的规定,是与现阶段劳务作业的综合能力相匹配,劳务企业不顾自身现状违反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分包。
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界定的相关依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4部门规章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
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分包与违法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线1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的区别(
1)施工承包人概念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质等级,通过投标和邀请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施工组织。(
2)非法转包的认定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c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d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e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特定资质或低等级资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2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
(1)施工分包人概念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的认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b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c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d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e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从量上做出界定,也是人们从实践中探索的科学总结,应当引起业内外人士高度重视。(
3)劳务作业企业违法分包的认定劳务分包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b获得分包的劳务企业实施再分包的;c劳务分包企业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的;d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e劳务分包工程单项合同金额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部在2003年7月11日颁布《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整个劳务作业层划分为13个系列,例《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均分为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万、10万以上(除脚手架搭设作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为50万、20万以上),其余系列均不分等级,企业注册资本全均为30万元以上(除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13个系列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量化的规定,是与现阶段劳务作业的综合能力相匹配,劳务企业不顾自身现状违反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分包。
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界定的相关依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4部门规章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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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由谁确认
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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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分包与违法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线1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的区别(
1)施工承包人概念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质等级,通过投标和邀请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施工组织。(
2)非法转包的认定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c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d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e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特定资质或低等级资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2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
(1)施工分包人概念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的认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b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c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d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e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从量上做出界定,也是人们从实践中探索的科学总结,应当引起业内外人士高度重视。(
3)劳务作业企业违法分包的认定劳务分包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b获得分包的劳务企业实施再分包的;c劳务分包企业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的;d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e劳务分包工程单项合同金额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部在2003年7月11日颁布《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整个劳务作业层划分为13个系列,例《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均分为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万、10万以上(除脚手架搭设作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为50万、20万以上),其余系列均不分等级,企业注册资本全均为30万元以上(除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13个系列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量化的规定,是与现阶段劳务作业的综合能力相匹配,劳务企业不顾自身现状违反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分包。
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界定的相关依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4部门规章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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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在银监会上班,最近因为调查不当,要申请复议,就是想问问,银监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视野。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对于他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检举、揭发,但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法律只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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