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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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等等。下文中,将具体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哪些

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会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能调解,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后能反悔吗

一种情况,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在协议履行阶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诉,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签协议时,由于医院技术水平条件等因素,导致未发现一些损害扩大的事项,那么在确认予以发现时,可以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规定,重新确立损害数额来进行诉讼。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

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

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

三、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事项有哪些

1、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向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要求,所以一定要重视交警部门的建议。

2、受害人最好不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3、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向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公司报案,然后在合理范围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调解的场所,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综合了上文的讲解,此时大家应该清楚“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都有哪些”了吧。实践中,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很多,虽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但在一些情况下,对个别的处理方式会有一定的限制。就比如上文中介绍的几种情况下,就不允许进行调解。更多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请直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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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如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 名分 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 名分 地确定最终决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适用调解制度得当,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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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我们认为,对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不宜撤销,但是,毕竟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过错,调解可以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错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例如房屋登记案件中,房产管理部门在未查清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房屋共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我们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存在过错,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出发,不宜进行撤销,而应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原房屋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做到 案结事了 。
  
(五)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在复议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由于书面审理具有缺乏互动、信息交流不及时的缺陷,对于书面审理结果,未必所有的申请人都能认可,从而会导致其可能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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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适用特别流程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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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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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人的而开始。申请人或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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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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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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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种类物不灭原则,因而认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英美法系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相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仍应负责。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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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否适用调解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我朋友的父母都不是同一个地方的人,现在朋友的父母闹着离婚,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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