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阶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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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仲裁程序的阶段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仲裁程序的阶段有哪些

仲裁程序的阶段:申请阶段;受理阶段;组庭阶段;开庭阶段;调解阶段;仲裁裁决阶段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工伤仲裁的流程: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仲裁程序的阶段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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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阶段会反诉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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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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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分为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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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审计的程序包括那几个阶段
[律师回复] 审计程序/步骤:
1.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找差异原因。
3.监盘或抽盘固定资产
(1)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取得盘点明细表及重大盘盈盘亏事项的说明。
(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①从盘点明细表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是否实际存在。
②从固定资产实物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有无固定资产卡片,检查这些资产是否记录在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
③检查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归单位所有。
(3)实地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4)检查高价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
4.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固定资产增加:
①检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②检查购置发票和支付凭据上的销售单位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③检查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④检查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⑤检查固定资产购置、建造的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⑥检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检查资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恰当。
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检查年内资产重估价值变动大的固定资产,取得重估资产清单及评估资料副本:①检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设,重估的标准数据。②检查有关账户和评估报告文件,检查被重估的资产价值是否与评估结果一致。③检查资产重估的预计目标、范围、基础,是否在原基础上分类、评估。
④检查重估增减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⑤检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3)检查本年度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①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②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担保、出借、对外投资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③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索取固定资产保险协议或保单,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是否基于市场价格,其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大额或不均衡的维修费用是否通过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科目核..
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及重估结果)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披露。检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采用的折旧方法、当期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化和抵押的固定资产等信息。1
1.完成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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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否适用于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向其他人民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人民对申请的处理 (一)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刑事犯罪案件的三个阶段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犯罪案件的三个阶段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阶段、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
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
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条件,要把案件移交审判。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特殊情况: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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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盘或抽盘固定资产
(1)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取得盘点明细表及重大盘盈盘亏事项的说明。
(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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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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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检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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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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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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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向其他人民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人民对申请的处理 (一)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我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不知道要怎么去申请。想要问一下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有几个阶段呢?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应在查明案情、 分清责任的基础 上进行。 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 否则, 仲裁委员会不能强 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 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 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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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 调解既可由 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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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 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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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阶段能反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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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申请仲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仲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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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申请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仲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仲裁程序的应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仲裁开庭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开庭的审理程序具体如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由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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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阶段能否反诉
劳动仲裁过程中能反诉。劳动仲争议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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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裁决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向其他人民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人民对申请的处理 (一)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组成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中止和终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和裁定 1.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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