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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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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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改房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房改房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转让要交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的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取得完整产权才能交易,而要想取得完整的产权,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我国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卖家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以下情况下会收回: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2、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收回。

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房改房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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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后土地转让应交税费是多少?还有其他的要交的税费不?给我列个清单啥的被我觉得你们应该会比较了解这个
[律师回复] 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贸易企业不动产租赁服务,分不同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种情况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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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即为对营改增后土地转让应交税费是多少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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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分属不同的税目,其中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但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与其之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一并转让时才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计税,否则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税,二者计税规则不同。
继财税〔2016〕36号之后发布的营改增配套、补充文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仅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中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授权可以参照转让不动产处理,而且对于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怎么处理。
因为税收规定并没有授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转让不动产处理,所以,以下几个问题在理解和执行政策上需引起注意:
一、征收率问题。财税〔2016〕47号针对的是“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征收并差额扣除”的情形,对于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情形没有规定。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税收文件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没有另行规定,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应为3%。据称部分基层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参照转让不动产一律按5%,笔者认为在现有文件背景下应分不同情形处理: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财税〔2016〕47号有特别规定,征收率为5%;但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含)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没有另行规定,征收率应按3%。
二、 资格登记问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不动产转让,在计算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销售额标准时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但是如果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因没有文件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转让不动产处理,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执行23号公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销售额应计入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从而该小规模纳税人很可能就会被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比如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餐饮服务收入为100万元,期内偶然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为501万元,因偶然转让的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所以不需要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则年应税销售额为601万元,超过500万的登记标准,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偶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偶然转让不动产,业务性质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一般纳税人登记上的税收待遇却大相径庭,需要予以考虑。
三、异地预缴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出租土地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异地出租土地与异地出租不动产一样需要就地预缴;而异地转让土地使用权至今没看到需要就地预缴的规定。但土地的出租都需要在异地进行预缴,土地转让却不需要,也不尽合理。
四、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因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从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票时是否需要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强制规定。所以与转让不动产开票不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备注栏未注明土地所在地址并不违反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发票备注栏从功能上允许纳税人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建议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将土地详细地址在发票上进行备注。
综上,在现有文件体系之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没有授权可以参照转让不动产处理,将导致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款预缴、发票开具等一系列问题,建议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营改增政策进行明确,同一执法口径,树立税法权威。
土地转让,划拨土地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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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模板,土地转让协议模板,国有土地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范本是什么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 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 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 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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