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先经过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准备以下资料:
(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自己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个人能做工伤鉴定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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