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司机是职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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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专车司机是职工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专车司机是职工吗

专车司机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出租车司机绕路导致乘客迟到不需要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但是不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专车司机是职工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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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专职司机聘用的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经营者: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经营者与乙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渝(A)F号车驾驶员,月工资元由经营者支付,聘用期为年。
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行车文明服务的管理,增强驾驶员文明服务和安全行车意识,树立良好的企
业和行业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甲方、经营者和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和车主的责任、权利
1.应积极协助经营者办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证、治安许可证等证件,并按期参加年检。
2.按照行业管理体制部门的要求,配齐营运设施设备。
3.经营者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修理。
4.甲方应按期组织经营者和驾驶员学习运管、交警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报好人好事及安全形势,及时表彰优秀驾驶员。
5.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聘用前,甲方应协助经营者对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和驾驶技能进行考核,聘用时,甲方应收取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保证金1000元以上,解聘时退还。若车主要更换驾驶员,需经甲方同意。
6.经营者要按时发放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扣发驾驶员工资,若因驾驶员的原因违章受罚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发工资的,应向驾驶员解释清楚。
7.乙方违反下列规定,甲方或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
1.乙方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准驾证、服务监督卡须与所驾车牌号相符。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不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超载车、不疲劳驾车,严禁利用车辆或将车辆擅自借给他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乙方在经营中必须做到“三不、四要、五文明”,三不即不拒载、不乱收费、不说脏话、粗话;四要即要拾金不昧、要救死扶伤、要扶老携幼、要见义勇为;五文明即语言文明、仪表文明、车容文明、行车文明、经营文明。
4.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
5.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经运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商业广告。
6.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违章,后果自负。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和经营者另行协商。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经营者、乙方各一份,上交运管部门一份。
五、本合同由甲、乙方、经营者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经营者:
乙方:
年月日
领导专职司机是受贿罪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领导专职司机是受贿罪主体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领导专职司机属于罪主体吗
这个不一定,有可能会犯利用影响力。
一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属于斡旋情形。在我国刑法中,罪入罪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一种是斡旋。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否直接利用自身公务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388条情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一般具有正式的编制,属于干部序列,其职责本身只是为机关领导驾驶车辆,通常并不具有的条件,但又确实因工作上易于接触领导干部容易成为行贿的对象。
从实质上看,专职司机之所以能够、能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恰恰是利用其职责或工作的便利条件,而这种便利条件又恰恰是在国家机关从事职务的行为。
从工作性质看,不能否定专职司机所从事驾驶车辆的职责不是公务行为,只有分工的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别。据此也可推断,专职司机将所驾驶车辆侵吞或驾车逃逸的,理应成立罪而非盗窃罪。因此,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罪论而非利用影响力罪。
二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不属于利用影响力罪主体范畴。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般认为关系密切人包括特定关系人,具体包括近亲属、情人、同学、师生、战友等。有人认为领导干部专职司机应是关系密切的主要主体之
一,理由是司机与领导干部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一些司机甚至是领导的亲信,从而这些人具备了的条件。对此,应当注意的是司机与近亲属、情人、战友等主体的实质区别,司机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的关系是建立在工作职责上的,是在工作中形成的,而工作职责又是单位赋予的。司机利用这种便利收受财物虽然不是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却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专门到某加油站加油或保养,这种情形下的应认定为罪。
如果通过领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第388条的斡旋罪。而近亲属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是依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联系,并无工作上或职责上的联系,因此不会产生对职责的亵渎,不会损害所在单位利益。司机亵渎的是自己的职责,损害的是单位利益,因此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违背职责的背信行为,而这恰恰是以职务廉洁性为保护法益的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不具有任何“守信”义务的利用影响力罪的根本属性。因此,非国有单位司机收受或索取贿赂,通过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论。反之,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以斡旋情形的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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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网约专车出事故司机有责任赔偿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坐网约专车出事故司机有责任赔偿吗,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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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领导专职司机算受贿罪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领导专职司机算受贿罪主体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领导专职司机属于罪主体吗
这个不一定,有可能会犯利用影响力。
一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属于斡旋情形。在我国刑法中,罪入罪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一种是斡旋。两种情形的主要区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否直接利用自身公务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第388条情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一般具有正式的编制,属于干部序列,其职责本身只是为机关领导驾驶车辆,通常并不具有的条件,但又确实因工作上易于接触领导干部容易成为行贿的对象。
从实质上看,专职司机之所以能够、能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恰恰是利用其职责或工作的便利条件,而这种便利条件又恰恰是在国家机关从事职务的行为。
从工作性质看,不能否定专职司机所从事驾驶车辆的职责不是公务行为,只有分工的不同,并无性质上的差别。据此也可推断,专职司机将所驾驶车辆侵吞或驾车逃逸的,理应成立罪而非盗窃罪。因此,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罪论而非利用影响力罪。
二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不属于利用影响力罪主体范畴。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一般认为关系密切人包括特定关系人,具体包括近亲属、情人、同学、师生、战友等。有人认为领导干部专职司机应是关系密切的主要主体之
一,理由是司机与领导干部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一些司机甚至是领导的亲信,从而这些人具备了的条件。对此,应当注意的是司机与近亲属、情人、战友等主体的实质区别,司机与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的关系是建立在工作职责上的,是在工作中形成的,而工作职责又是单位赋予的。司机利用这种便利收受财物虽然不是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却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专门到某加油站加油或保养,这种情形下的应认定为罪。
如果通过领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第388条的斡旋罪。而近亲属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是依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感情联系,并无工作上或职责上的联系,因此不会产生对职责的亵渎,不会损害所在单位利益。司机亵渎的是自己的职责,损害的是单位利益,因此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违背职责的背信行为,而这恰恰是以职务廉洁性为保护法益的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不具有任何“守信”义务的利用影响力罪的根本属性。因此,非国有单位司机收受或索取贿赂,通过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论。反之,拥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以斡旋情形的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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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一般具有正式的编制,属于干部序列,其职责本身只是为机关领导驾驶车辆,通常并不具有的条件,但又确实因工作上易于接触领导干部容易成为行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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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国家机关专职司机不属于利用影响力罪主体范畴。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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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聘用前,甲方应协助经营者对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和驾驶技能进行考核,聘用时,甲方应收取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保证金1000元以上,解聘时退还。若车主要更换驾驶员,需经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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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经营中必须做到“三不、四要、五文明”,三不即不拒载、不乱收费、不说脏话、粗话;四要即要拾金不昧、要救死扶伤、要扶老携幼、要见义勇为;五文明即语言文明、仪表文明、车容文明、行车文明、经营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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