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是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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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是什么内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是什么内容

一、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是什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行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二、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培训。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教育和训练过程。

3、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

5、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一系列必备条款。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当然,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某应聘者时,会发出录用通知,但此时的录用通知往往并未承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时的录用通知中也不一定适合列明所有的必备信息,因此,事后必然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属于劳动合同条款的是什么内容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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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其范围不可能无限扩张,故其在血缘上的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但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还包括因收养、再婚而形成的拟制亲属。
  
一、婚姻法对亲属的规定
  
1、结婚禁止性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由此可见,直系亲属不论相隔多少代,都不得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结婚,即叔侄、甥舅、甥姨、姑侄、姊妹以及共(外)祖父的堂表姊妹之间不得结婚。
  
2、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隔代直系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5、旁系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拟制血亲的相关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承法对亲属的规定
  
1、法定继承的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法定继承规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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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制血亲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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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姻亲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民法通则对亲属的规定
  
1、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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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问题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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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法对亲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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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法对亲属的规定
  
1、近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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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亲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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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的含义所谓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它实质上就是上述用人主体变动的第二种类型,即原主体消灭(或者未消灭),(但)新主体产生,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该种情况。借用民法中关于法人合并与分立的理论框架,我们认为,所谓用人单位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合并为一个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并入另一个用人单位,并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二是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至于用人单位的分立,也有两种:一是存续分立,即用人单位将其一部分财产依协议分出去,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新单位,原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二是解散分立,即原用人单位将其全部财产依约分割后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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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对劳动合同运行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谓“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质是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一次劳动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体现了主体的承继性原则,新用人单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内容也原封不动地转移予新用人单位。但实践中,要注意协调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的关系,即:如果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新单位是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必须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条件,而且程序上还要求“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否则不能解除。原劳动合同由承继人继续履行时,一般会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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