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经失效,现在我国适用的是《民法典》。劳务关系也是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的。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了个人间劳务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
劳务分为了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在对外责任上除由接受劳务人承担责任外,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人可以要求追偿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对内责任上则不分过错一律由接受劳务人承担。
二、建立劳务关系时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
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如果双方是存在着劳务关系,那么劳务关系中有侵权的这一方造成的损失,通常都是看具体造成损失的是哪一方,如果是提供劳务的这一方造成了损失,那么通常都是谁接受了劳务关系,那么谁就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但具体的劳务关系又有细分,不同的劳务关系他的责任赔偿方式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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