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什么人付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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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什么人付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什么人付责任

一、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什么人付责任?

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1、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因此,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主要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总之,农民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死亡的这种状况,施工单位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的家属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

对于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什么人付责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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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谁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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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意外死亡,工厂应赔付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工伤死亡,死者是农民,按照什么标准赔付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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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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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谁付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法律师解答: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谁付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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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一个农民工北京工地施工,意外死亡,大几率因触电引起的,该找谁来承担责任 农民工是一农村的小包工头,受公司要求装修改造一小院(工地),合同未签署
[律师回复]   农民工晚上在工地宿舍内睡觉中死亡的,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支付劳动者家属非因工待遇即可。
1、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因公死亡纠纷。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对于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有一定差异。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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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哪个付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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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的农民工因工死亡,请问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农民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如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农民工外出务工,夜晚心梗死亡怎么赔付?
[律师回复] 农民工晚上在工地宿舍内睡觉中死亡的,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支付劳动者家属非因工待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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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因工死亡待遇:
  各地对于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有一定差异。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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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做才能拿到赔偿 农民工往往是因为没有签合同发生工伤就难以获赔,但是不代表农民工发生工伤就不可以得到赔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要根据评定后的工伤等级来确定赔偿的标准的。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二、农民工工伤事故,能拿到多少赔偿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7(一级伤残)25(二级伤残)7(十级伤残)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一级)85%(二级)75%(四级)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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