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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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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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

一、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

在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尚未生效的时候,其实也是允许解除这种类型的合同。至于该如何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解除,另一种则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来解除未生效但是成立的合同。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当事人是能够解除合同的,合同的约束力是在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了权利义务时才产生的,而未生效的合同没有履行权利与义务。

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实质拘束力”,当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时,未生效合同终成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可解除?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能够解除合同:

1、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另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另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6、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况,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满足生效要件,此时就会出现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实也是能够解除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能够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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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能够解除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成立未生效能够解除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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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对于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权。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因为如果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义,也没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方可行使解除权,当然,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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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我想要解除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对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明确否定其可解除。
有些学者明确否定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例如:韩世远的观点认为:“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发生效力,通常并不生违约等问题,故无从提出解除。”
(2)对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
对于有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明确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予以解除的学者有崔建远教授,他认为,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例如:合同有效成立后未生效之前这个期间,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严重的不法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等待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3)对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并未明确表示其是否可解除。
有些民法学者对有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多未明确其观点。
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对有效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明确排除在合同解除之外。实务中,有些法院也在探讨上述问题,有些法官认为需满足一定条件,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权益,有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该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权。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因为如果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义,也没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方可行使解除权,当然,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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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够解除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够解除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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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亲戚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可是最后没拿到房子,合同没有生效,我想请问一下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承担?有知道的麻烦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承担这个问题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即不使合同符合生效条件,其可以通过决定行为方式来选择是否使合同按照前期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阻止合同生效,但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合同生效仍有积极意义,且追责成本不高于解约成本时,该方当事人也无解除合同的绝对必要;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或维持合同成立状态成本过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正常稳定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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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应该怎么样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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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的合同就快要到期了,然后我就想问问你们这个合同成立未生效解除条件都有什么啊?
[律师回复] 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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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之前租了一套套二的房子,后来因为自己换工作了,于是就转租给了别人,房东发现后叫我把租金退给他,我想问一下非法转租解除合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律师回复] 第一种观点: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转租行为必须经过出租房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行为其性质显然属非法转租,那么转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非法转租应当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对于转租而言,虽然承租人擅自转让的只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而非他人的财产,但承租人擅自将占有、使用权转让他人,实际上是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为。转租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种观点:合同有效。非法转租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所以转租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转租合同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
其次转租符合合同的功能,法律规定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是出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获取出租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转租行为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人实现收益,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确保其收益。
最后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其目的是鼓励交易,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非法转租合同本质上属债权合同,债权合意成立的效力不应当受第三人约束,因此转租合同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亦应为有效合同。
注意,认定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次承租人善意无过失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条件下,对善意相对人给予特别保护,认定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此结合以上三种特定情况来判定是否非法转租解除合同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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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想解除是否能够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想解除是否能够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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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诈骗罪是否能够立案逮捕,怎样的立案标准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罪的立案逮捕标准是怎样的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罪的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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