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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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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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民法典》当中并没有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以在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根本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之下,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吗?

一、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吗?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条件所约定的义务。比如报批义务,相对于主合同义务同样具有独立性,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法理,赋予合同解除权;再者,从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率角度出发,若因恶意相对人,使合同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护途径。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有很多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导致是属于无效的,当然也有一些是附生效条件的,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时候合同也未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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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在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尚未生效的时候,其实也是允许解除这种类型的合同。至于该如何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解除,另一种则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来解除未生效但是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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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对于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权。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因为如果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义,也没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方可行使解除权,当然,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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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该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权。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因为如果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义,也没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方可行使解除权,当然,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确。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应该怎么样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怎么解除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权。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当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就没必要去行使解除权;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并非必然行使解除权,因为如果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仍有意义,也没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方可行使解除权,当然,这在以后立法中需待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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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吗?
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进行民事活动的话,是可以订立一个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但是合同的生效,是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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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有一份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我想要解除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对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明确否定其可解除。
有些学者明确否定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例如:韩世远的观点认为:“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发生效力,通常并不生违约等问题,故无从提出解除。”
(2)对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
对于有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明确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予以解除的学者有崔建远教授,他认为,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例如:合同有效成立后未生效之前这个期间,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严重的不法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等待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3)对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并未明确表示其是否可解除。
有些民法学者对有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多未明确其观点。
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对有效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明确排除在合同解除之外。实务中,有些法院也在探讨上述问题,有些法官认为需满足一定条件,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权益,有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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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够解除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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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亲戚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可是最后没拿到房子,合同没有生效,我想请问一下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承担?有知道的麻烦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承担这个问题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即不使合同符合生效条件,其可以通过决定行为方式来选择是否使合同按照前期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阻止合同生效,但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合同生效仍有积极意义,且追责成本不高于解约成本时,该方当事人也无解除合同的绝对必要;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或维持合同成立状态成本过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正常稳定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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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的合同就快要到期了,然后我就想问问你们这个合同成立未生效解除条件都有什么啊?
[律师回复] 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因判决未生效但执行已立案能否终结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据以执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可能被撤销,执行庭可以中止执行。判决生效后,如果直接撤销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  
一、执行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人民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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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已立立案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五)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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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权怎么认定?
未成立未生效合同解除权由双方随意解除,因为未成立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法律上是不认定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的,对于双方都是可以解除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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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本要件,而合同生效则标志着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开始发生。合同成立未生效处于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的期间,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已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法定或约定的生效的特别要件尚未成就,尚不能发生当事人缔约时预期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享有期待权,负有等待生效期限届至、生效条件成就的消极义务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积极作为义务。
3、在生效的特别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除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外,由于生效的法定或约定的特别要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合同能否生效亦具有不确定性。
4、在合同成立未生效中,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情形,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 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的创新,扩大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对于附生效条件的情形,通过条件拟制的方式设定了与恶意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效力意愿直接相反的救济方式,但没有给予善意相对人为追求最大利益对此应享有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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