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损失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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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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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损失怎么认定”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损失怎么认定

一、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损失怎么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解除施工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当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发包人存在一定过错,承包人擅自停工拒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因其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终止合同

3、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因发包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相应解除合同。

4、承包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人的合同签订意愿,而且很可能导致发包人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落空。因此,当分包或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时,发包人也可以通过解除权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该应该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被法定解除后工程价款是否应当支付,需要看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即比如说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损失怎么认定?在阅读了上文后,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合同有订立,自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只不过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法律方面的要求不同,而当事人之间也可以对合同解除做出约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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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通信设施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过失损坏通信设施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本条规定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罪名:一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本期案例中,这两个罪名都有所涉及,以过失犯罪为主。
所谓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既包括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等行为,也包括利用技术手段和设备非法使用“伪基站”向周边市民发送宣传或诈骗信息、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犯罪。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邹世语: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扩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
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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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电力设施过失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坏电力设施过失怎么处罚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量刑的适当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律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一的,则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
该罪
第二个量刑档次是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在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则应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切不可只凭一个方面的情况单独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二)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三)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
(五)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二、该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一)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三、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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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电力设施过失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损坏电力设施过失如何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损坏电力设施过失怎么处罚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量刑的适当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律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一的,则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
该罪
第二个量刑档次是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在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则应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切不可只凭一个方面的情况单独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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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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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
(一)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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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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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通信设施要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过失损坏通信设施要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损坏通信设施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本条规定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罪名:一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本期案例中,这两个罪名都有所涉及,以过失犯罪为主。
所谓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既包括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等行为,也包括利用技术手段和设备非法使用“伪基站”向周边市民发送宣传或诈骗信息、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犯罪。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邹世语: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扩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
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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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
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予以立案。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过失损坏公共设施该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过失损坏公共设施该怎样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损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损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损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后果程度决定所负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两个量刑档次,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产生损坏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合同可得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则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计算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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