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雇就怎样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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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雇就怎样补偿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雇就怎样补偿

劳动合同未到期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但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解雇就怎样补偿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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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雇工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出如下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由于为雇主挖树、运树,再为买主种树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治疗鉴定,受害者构成二级伤残。雇主认为,雇工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买主辩称,雇工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雇工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经审理,某县人民判决雇主连带偿付雇工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树的买主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根据案情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雇工的种树行为,系受雇主的直接指派,但因雇主是树的卖主,雇工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牟利。种树的当时,雇主不仅没有阻止种树的行为,且与雇工一同种树,可见雇工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雇主应对雇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树的买主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买主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买主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雇工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雇工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出如下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由于为雇主挖树、运树,再为买主种树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治疗鉴定,受害者构成二级伤残。雇主认为,雇工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买主辩称,雇工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雇工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经审理,某县人民判决雇主连带偿付雇工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树的买主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根据案情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雇工的种树行为,系受雇主的直接指派,但因雇主是树的卖主,雇工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牟利。种树的当时,雇主不仅没有阻止种树的行为,且与雇工一同种树,可见雇工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雇主应对雇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树的买主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买主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买主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雇主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雇工在未受雇主指派下从事工作受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农民受雇为卖树者挖树、运树,但树的买主又要求其种树,不料在种树的过程中,这名雇工受到重伤,这样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作出如下判决:树的卖主和买主均应对此承担责任。由于为雇主挖树、运树,再为买主种树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治疗鉴定,受害者构成二级伤残。雇主认为,雇工受自己的雇佣挖树,但种树不属其工作范围,而且当时二人也并未让施某去种树,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买主辩称,雇工种树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施某与自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雇工向自己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经审理,某县人民判决雇主连带偿付雇工残疾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80%;树的买主补偿施某各种费用的20%。根据案情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雇工的种树行为,系受雇主的直接指派,但因雇主是树的卖主,雇工种树的目的显然是为其雇主牟利。种树的当时,雇主不仅没有阻止种树的行为,且与雇工一同种树,可见雇工种树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雇主应对雇工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树的买主是施某种树行为的受益者,基于公平原则,买主应对施某的损伤予以补偿,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买主应补偿的数额以2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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