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法院起诉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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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土地确权法院起诉条件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土地确权法院起诉条件是怎样的?

一、土地确权法院起诉条件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规定是什么?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发生纠纷后,双方先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去法院起诉,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进行确认。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实审查,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才能够得到最后的确认。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土地确权法院起诉条件是怎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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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1、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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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经确权的土地,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己经确权的土地,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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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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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把握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抚养权的归属主要看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父母的工作情况、经济条件、离婚前谁带孩子比较多、父母的教育程度、品德状况、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的情况等等。
其次,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如孩子刚出生尚在哺乳期的,一般由母亲抚养较为合适。如果孩子已过10周岁的,就要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了。在开庭时一般也会征求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并记入到庭审记录中,作为抚养权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有时男女双方因各种原因都不愿意抚养孩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婚生子,则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有一方来直接抚养孩子,否则婚是离不掉的。如果是非婚生子,直接抚养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的,则要要求孩子归对方所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归谁,就要看双方的条件谁更适合孩子的成长了。
在抚养权确定的情况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可能是抚养费了!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如何支付呢?

一,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不直接抚养一方月收入的20%-30%,但这不是绝对的。主要还是看孩子的实际需要。以上海为例,抚养费一般在每月1000—2000元之间是比较合理的。

二,抚养费的内容里一般已包含了教育费和医药费。如没有特别提出的话,不会将教育费和医药费另算。因此在要求抚养费的时候,不仅要写清楚具体要求的抚养费,还要特别注明教育和医疗费用应当在该等费用具体发生后由双方各半承担。

三,抚养费的支付,一般的做法是按月支付,也可按一季度或者一年度支付。当然你也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这主要看双方如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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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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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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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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