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拘役出狱日期怎样计算的?
具体出狱时间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管制两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具体的情况如下:
1、出狱时间要严格按照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执行,即法院判决书上都详细载明刑期的结束日期,该日期即为出狱日期,不需要计算;
2、如果服刑期间依法减刑的,减刑时间也会在法律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按减刑裁定书载明的刑期结束时间执行即可,也不需要计算;
3、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服刑时间的表述是这样的:判处有期徒刑多少日止,后面的时间即为出狱时间。
服刑期从被限制自由关押在看守所开始计算,刑满就可以出狱,或者表现好减刑也可以出狱。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二、拘役怎样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享受两种待遇:探亲;报酬可以根据劳动量支付。拘役一般只适用于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构设置的看守所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拘役需要由公安机构来执行,在拘役期间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犯人参加劳动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拘役属于主刑的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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