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务合同纠纷要怎么样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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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未签订劳务合同纠纷要怎么样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签订劳务合同纠纷要怎么样办

一、未签订劳务合同纠纷要怎么样办

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时,出现劳务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终止劳务合同有赔偿吗

视劳务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故不存在赔偿金,但可以要求违约金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三、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劳务合同的纠纷管辖适用一般民事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又因为属于合同纠纷,所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一)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二)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所以如果想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那么时间长了就很容易说不清楚,及时明明是自己吃亏了,或许要想要相关的证明也比较困难,所以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要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未签订劳务合同纠纷要怎么样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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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单位让闫先生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闫先生确认,并留给闫先生一份,应视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闫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闫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铝制品厂,在磨光车间当工人。磨光车间金属粉尘污染严重,干了没几个月,闫先生就觉得肺不好,于是提出辞职。闫先生上班以来,单位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没有给职工发工资。入厂时,厂方和闫先生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外加超额奖励。至于劳动合同,厂方负责人交给闫先生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让他签个名就收回去了,说具体内容随后再填。现在闫先生要辞职,便要求厂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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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事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时要求双倍工资,请问造成的这种劳务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人事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实践中,只要公司接收你了,那么就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去签订劳动合同,要是没在规定时间内去签的话,那么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一个公司主要是交给人事去管。要是人事经理没及时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出现违规情况的,那么作为人事经理,显然是有责任的。
  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公司在用你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要承担下面的风险:
  
1、支付给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法约定你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但是这与现在的事情不同。实践中,人事经理没签劳动合同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等赔偿。人事经理角色较为特殊,负责用人单位关于员工入职签合同等事宜,且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其故意或过失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如果人事经理有证据证明其愿意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遭到相关负责人阻止的而未能签约的,因人事经理已尽到相关义务,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自上班后第二个月至一年内工作的双倍工资给人事经理。
  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是公司与劳动者的矛盾高发点,你要是在求职,不清楚这里面的相关规定的,建议就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
订婚,婚约纠纷如何处理,订婚纠纷如何处理,订婚纠纷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订婚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现阶段,对订婚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呢对于因婚约引起的纠纷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人身婚约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婚约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2.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什么是订婚,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相信您看过本文,已经非常清楚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谁也不愿遇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他们一定会尽心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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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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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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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有一个债务纠纷官司,想请问律师那个关于那个订婚债务纠纷强制执行范围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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