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

一、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有哪些应尽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9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
一键咨询
  • 178****4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8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7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3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1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7****73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5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2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0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1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7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行纪人有哪些应尽义务?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该如何承担
签订行纪合同的双方,应就相关费用支出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特别注意: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明确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然而叶女士没有想到,这辆车无法实际使用。叶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与黄女士并不相识,是直接从陈某手里购得车辆。陈某交车时没有提供购置附加费凭证、养路费交纳凭证等相关证件,存在手续不全的事实,且该车的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滞纳金等均未付清,导致自己至今无法实际使用该车辆。叶女士因此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判令撤销买车合同,退还车款。陈某则辩称,车辆既然能够过户,说明当时的办理手续是齐全的,他不同意退回车辆,但表示可以帮助叶女士再将面包车卖掉。
律师回答: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应承担出卖人的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明确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汽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然而叶女士没有想到,这辆车无法实际使用。叶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与黄女士并不相识,是直接从陈某手里购得车辆。陈某交车时没有提供购置附加费凭证、养路费交纳凭证等相关证件,存在手续不全的事实,且该车的车辆购置税、养路费、滞纳金等均未付清,导致自己至今无法实际使用该车辆。叶女士因此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判令撤销买车合同,退还车款。陈某则辩称,车辆既然能够过户,说明当时的办理手续是齐全的,他不同意退回车辆,但表示可以帮助叶女士再将面包车卖掉。
律师回答: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应承担出卖人的相应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第三人、受益人,设立保险合同并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的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已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合同关系人直接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如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章第1节“一股规定”)第22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显然,当上述规定中的被保险人不为投保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财产的所有人。换言之,被保险人,可以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其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已经明确规定:“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基于前述分析,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当包括与保险车辆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人。因此,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其驾驶人即为被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人的法人资格。
2、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3、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
4、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享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合同要求行记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在行纪合同中可以要求行纪人自行承担处理委托事务期间支出的一些费用,但费用的承担问题是行纪人跟委托人共同协商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也可以由委托人承担。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承担违约责任要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要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要什么条件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即有可归责于合同义务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且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违约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即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即推定违约人有过错。违约人要否认自己有过错,必须举证证明。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上述四个条件,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
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第311条(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0条(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3、其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主要有两类:

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要求是什么?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要求是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有相关证书。行纪人主要指的就是经营相关行业业务的,也就是为他人进行商业方面的一些交易的业务,比如说有财产方面的买卖,还有就是证券方面的买卖。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承担责任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二、先合同义务
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2、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3、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从事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资格要求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资格要求有什么,对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有什么要求?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承担责任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二、先合同义务
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2、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3、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从事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要求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二、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2、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3、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从事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能不能合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