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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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

一、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

(1)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

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

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

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

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享受工伤保险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需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之下,只有因工作的原因,工作的范围,工作的时间受到的伤才能认定,但如果发生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是可以视同为工伤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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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社会保险法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能拒绝。
(1)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再次鉴定。
(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复查鉴定。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一般会比较少。因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表明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确定。工伤职工在此后的医学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除非个人认为伤残程度加重,否则不会主动提出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强基金管理、减少基金支出的角度出发,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经过后续康复性治疗已有好转,劳动能力逐步恢复,伤残等级有所下降时,提出要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拒绝,那么也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国家享受4050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灵活就业“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一)补贴对象暂不作调整包括以下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二)政策调整情况
1、取消审批时间限制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审核时限为2007年底。新政策取消了年龄审核的时间限制,符合条件对象随时达到“4050”年龄条件,随时可以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2、延长补贴享受期限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政策对补贴享受期限进行延长:一是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这一条是由于金融危机而临时增加的一个优惠政策。举例,如2009年6月到期的,享受时间就延长到2010年6月。二是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即2008年2月3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这里有两成意思:一是2008年2月3日以前到期的,即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也不再享受补贴;二是即2008年2月3日以后到期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是从2009年起开始补贴,举个例,比如有个人是是08年6月到期且符合条件的,08年余下的月份我们是不补的,而是从09年起再补贴。(三)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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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申请人所在页,一式两份);

4)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正、背两面,一式三份)。

5)2012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预缴2012年度医疗保险人员提供预缴款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6)申请人《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前两页及失业登记栏一页,一式两份)。非首次申请人员需提供的资料除了提供上述(
1)、(
2)、(
4)、(
5)、(
7)所规定的资料外,对2012年内办理退休且符合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供查验)及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女40岁男50岁可申请据了解,今年符合“4050”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社保补贴金额为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的2/3。社保补贴对象是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截至2012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领申请表有四种途径首次申请和非首次申请人员均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和开具《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盖章申请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和《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并由社区工作站对《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审核盖章。首次申请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非首次申请人员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递交《西安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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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计件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事件经过】吴某从技校毕业后,被一家机械厂招为车床操作工人。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按件计算劳动报酬。一次工作中,吴某不慎伤了手,要求厂方予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可厂方说计件工不属于工伤保险对象,并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但吴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单位应该负有责任。【法律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在机械厂务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吴某自被该厂招为工人之日起,就成为了工厂工人,为工厂提供有酬劳动,接受工厂的管理,不管实行何种计酬方式,吴某与工厂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其次,吴某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9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吴某可以要求该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报销医药费并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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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工伤痊愈的或者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使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同时反映了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基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联系的。当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其也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因而也就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须停止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男职工享受陪产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解答如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问题三、四根据《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本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1.计生手术医疗费用报销,市内手术直接刷卡结算报销并自动生成发放津贴,市外计生手术报销需先进行异地生育备案,再带相关就诊资料回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后自动生成发放津贴。  
2.未就业配偶待遇标准: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办理流程:  
1、开具《计生确认表》:于女方怀孕后,持女方计生相关资料、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到男方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卫计部门申请开具男方的《中山市生育待遇计生登记确认表证明》(以下简称《计生确认表》)。  
2、未就业配偶备案:女方排胎前,持女方的《就业创业证》(需处于未就业状态)、《中山市未就业配偶登记申请表》、男方的《计生确认表》、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配偶备案手续。  
3、待遇报销:填写《中山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持《中山市未就业配偶登记凭证》、《计生确认表》(分娩时需要)、《就诊身份证明》(住院时需要,或病案首页等标注身份证号码的病历资料代替),《中山市生育待遇异地备案凭证》(异地分娩或计生手术时需要)、出院记录(如门诊就医的提供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收费收据、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分娩时需要)、有效的身份证、有效的银行账户等在社保经办部门申请报销待遇,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如女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医疗报销待遇条件的,则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享受相应待遇,不需办理未就业配偶备案相关手续。  如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已在农村合作医疗或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社保基金不再予以报销;如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不再报销。  关于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收费收据上要有财政的监制章或税务的监制章。如无财政的监制章或税务的监制章的,不予以报销。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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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人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人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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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人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辞退福利的享受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应当确认由于辞退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二、辞退福利确认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如果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还在制定和讨论中,未最后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该项辞退福利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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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的辞退计划和裁减建议必须制定的较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评判能否即将实施的标准。
(5)企业在制定辞退计划和提出裁减建议时就可以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需要等到实际支付补偿款时再进行确认。
(6)要求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是因为只有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才能保证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可靠性,否则在会计上无法对该项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7)辞退福利的支付应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因为该笔款项的支付,并不是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而是企业要辞退职工,而被辞退职工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成本。
(8)实质性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同符合确认条件。
三、用人单位怎样合法辞退职工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操作规程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较为可行。
第一步,辞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说明辞退的合法理由,要求员工在接到通知书时签收;
第二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负责与辞退员工进行谈话,征求劳动者意见,进一步说明情况,取得劳动者理解;
第三步,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签字;
第四步,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辞退的,要进行脱密处理;
第五步,告知劳动者到相关部门进行财物结算,结清工资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第六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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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享受工伤保险条件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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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低保?农村低保条件
[律师回复]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有六类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七种家庭消费支出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4.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6.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7.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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