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

1、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1)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2)格式合同。

(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肯定是需要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来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可以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一般情况下就能够成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说双方当事人公安局合同的生效,有另外的约定。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2千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0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2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1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6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4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7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7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7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8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6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
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一般比较重要的合同订立,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如果是希望迅速清结的话,则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只要签订了有关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怎么约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一、怎么约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格式条款就是不公平的。但是,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可能违反公平原则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可能会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从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约定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发生的。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婚姻关系而存在。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δ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Σ使对方在Υ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该约定。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Υ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Χ,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Χ,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关于约定的方式,本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纠纷;防止冲动,避免草率的约定;将当事人表现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仅杜绝对约定内容的争议,也避免举证的困难。对夫妻财产约定采取要式主义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目的还是为了私权的保护,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从个案浅谈夫妻财产约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约定保密条款违约金的方式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约定保密条款违约金的方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怎么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理,约定格式条款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怎么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
二、约定格式条款要注意什么
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须要由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也应当更高。
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人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言词声明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通常是在合同文本上签名。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贷款违约处理方式有哪些?
贷款违约处理方式有:继续履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损失进行补偿;对个人征信记录进行限制等。在借款的合同中针对贷款违约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按照合同来执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利用条款规避违约责任可以认定格式条款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与是否规避违约责任没有必然联系。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当初向我借钱的时候写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方式和时间对方不按照约定还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借条应该怎么写才有效
民间借贷中,要考虑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所以借条内容及各要素的完善就为将来行使权利做好准备。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借款不要写成欠条,因为欠条除了因为借款还可以基于其他事实而形成,如买卖关系中的欠款、劳务欠款、损害赔偿欠款等。在法庭上,持有借条人一般仅需要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即可,而欠条持有人则需要对欠条形成的原因做出说明,如果对方不承认,则需要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无论是金额大的还是金额小的借款,最好都用银行转帐的方式来完成,把转帐凭证好好保存。对于借款的金额小写后面用括号把大写金额写明,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原告主张是八万元借款,但因为被告当时书写借条时只写明小写金额,又故意书写潦草,庭审时,被告只承认借了八千元,这样就增加了原告的举证义务。
借条还要写明还款期限。
另外,利息的约定也很重要,很多人认为把利息写得越高越好,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的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到期不归还借款的,一般会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但是两者不会同时支持,可以就高选择一种。
写了以上这些,是不是就是一份完备的借条了呢,其实不然,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多的具体的问题可以事先约定来规避风险。比如说借款人如果是外地户籍,那么最好在借条中约定好如果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费和律师费也可约定由被告承担。如果债务人提供房产、车辆等抵押时,一定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在追讨借款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保留证据,以便主张诉讼时效的中断,要知道口说是无凭的,一旦上了法庭,只有能呈现出的证据才是可靠的。
总而言之,哪怕是一份简单的借款文书,也是有很多窍门的,只有事先预防风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借条中如何约定还款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
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
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缔约人一方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磋商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负有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义务,以使缔约过程正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或疏于注意使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便构成了过错。如受害人有过错可否适用缔约过失制度?
2、契约未发生有效效力。契约的要件分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两种。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是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想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因而,契约成立以后,并非一定发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无效、效力未定三种后果。
3、缔约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另一方基于这种意思表示与客观实际的差距而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人认为这里的损害应是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财产利益上的损害。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3、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条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1)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2)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条款的格式形式,格式条款提示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1)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2)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签订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对合同中任一条款的违反,都将被视为违约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违约的行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迟延履行合同三种形式。一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应当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方式。所谓法定违约金是由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些合同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比率。而约定违约金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通过协商所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应按合同中规定支付违约金,否则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按赔偿金的方式加以支付。
2、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违约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损失数额超过了违约金,或者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规定,违约方补偿对方损失部分应当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来说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赔偿金,仅仅是补偿性质,没有惩罚性质,所以赔偿金数额以对方实际损失为限。对方不能要求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所谓直接损失指一方给对方已经造成的财产的毁灭、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指如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而本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在实际损失中,直接损失一般计算比较明确,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则不宜估量。但是企业不可以借对方违约之名,夸大损失程度,而只能在订约时双方所能预见到的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提出赔偿要求。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来说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之后的合同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合同未解除而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继续履行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规定不需要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违约方已无继续履行能力的,可以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要求。
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二、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1、约定的免责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