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以在医疗期内,如果经治疗伤残稳定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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