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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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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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工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不是非常的熟悉,因为毕竟很多的人员对于这样的一种工程,违约金都没有涉及到,所以他肯定是跟工程的一个总体的款项额度会存在着一些比例方面的关系,都是按照0.5%的比例来进行发放的。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第一,要支付施工合同款;第二,收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所得;第三,还会吊销当事人的施工执照等。施工合同逾期了的话,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赔偿。

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计算的话,就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计算来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处赔偿违约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程延付违约金怎么计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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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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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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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十分重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以上无效情形之一的,分包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律师回复]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而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在工程建筑法律服务领域造诣颇深、建设银行。多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一,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成绩斐然、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四,应当整改达到合格,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复杂;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 。六。二、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中。因为合同解除以后,先后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创办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五,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建筑及房地产客户名单、鞍钢集团等上百家企业及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涉及多层面,在房地产和工程建筑服务领域,并为交通银行,能够全方位。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广受好评,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华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空军
第二招待所基建办公室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著名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先后为多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企业提供过专业。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一直致力于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律师回复]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而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在工程建筑法律服务领域造诣颇深、建设银行。多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一,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按照合同约定未到给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成绩斐然、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四,应当整改达到合格,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复杂;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确认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 。六。二、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中。因为合同解除以后,先后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创办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五,向发包方主张其它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建筑及房地产客户名单、鞍钢集团等上百家企业及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涉及多层面,在房地产和工程建筑服务领域,并为交通银行,能够全方位。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广受好评,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核对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华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空军
第二招待所基建办公室因发包方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著名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对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先后为多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企业提供过专业。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承包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因合同解除已经转化为到期债权,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一直致力于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一并进行结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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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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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中怎么约定仲裁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怎么约定仲裁条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
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但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的,人民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中要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
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但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的,人民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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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程建设违约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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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中应该怎么约定仲裁条款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应该怎么约定仲裁条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如何约定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协作。但由于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受到当事人自愿的局限。
2、仲裁与诉讼解决
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审判活动。它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但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的,人民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建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程序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
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
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
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
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
2、签发《决定书》(告知其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
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
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
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
6、签发《 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法定期限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
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
8、张贴《公告》。
1
9、拟定方案,组织 制作现场笔录,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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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哪些情况设立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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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什么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律师回复] 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督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4,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1、工程监督单位,5年内不予注册,降低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造成特大事故的,负责返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设计的。有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2年内不得升级。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停止执业1年,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资质等级、修理,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造成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两年内不得升级,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责令改正;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发生特大事故或在1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将不合格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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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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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是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是该如何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建设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违法建筑程序如下: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
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
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
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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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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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发《决定书》(告知其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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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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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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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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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发《 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法定期限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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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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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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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定方案,组织 制作现场笔录,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什么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一、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起索赔。为此,投标人应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资料,一旦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中标人可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其不仅可能面对投标人的索赔,还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是罚款。
索赔依据:
1.《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32条、第42条第3款、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第2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73条第4款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
二、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整体虽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又以该工程的中标价格,也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按实际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从立法层面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规定,所谓的“成本价”应如何确定?在能够确定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结算?在实践中,在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且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存在一定的索赔空间,但其必须就工程的成本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该索赔请求将很难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支持。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三、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四证不全情况下发包人即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发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虽然是否拥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带来损失。若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客观情况应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如发包人未办理,承包人则有权拒绝开工,承包人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第57条
四、发包人拖延提供工程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基础资料
通常理解的工程图纸既包括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向各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又包括发包人在施工阶段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实践中未按约提供施工图纸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不一致;
(二)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
(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暂停施工;
(四)发包人要求变更图纸内容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或返工;
(五)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
建筑施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完成上述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一般指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而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指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址勘察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由于发包人怠于或不适当提供施工现场、条件及基础资料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对于发包人的上述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顺延工期,但对于具体费用金额和延长时间以及其合理性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
1.3款、第
1.
6.1项、
4.
10.1项
2.《合同法》第28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0条、第58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五、发包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 修改、完善 、优化,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实践中,设计变更除本身产生的工期及价款变化外,还可能导致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如对已完工工程拆除或修改。对于前述损失,承包人有权在遵守相应索赔时限等程序性要求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起索赔。因此,发包人行驶变更权导致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若该等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且实质影响工期的,发包人还应顺延工期。
索赔依据:
《合同法》第284条
六、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发包人如果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的变更资料后,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洽商变更费用,这里面既可能包括增项洽商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也可能包括减项洽商导致的单价调增和利润损失补偿要求,如双方能协商一致,此类事项通常会议工程签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如发包人拒绝补偿,承包人可能会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特别是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触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
为维护自身权益,承包人在进行这一类型的索赔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妥善保管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或进行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书面证据,如洽商变更单、设计变更单等;
(二)承包人应及时核算相应变更、修改事项可能对工程造价、工期及承包人利润产生的影响;
(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
索赔依据: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1
5.2款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
1
5.1款、
1
5.
3.2项
七、甲供材料质量缺陷
实践过程中,发包人可能由于缺乏经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供的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造成承包人损失并引致承包人索赔。因此,作为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也要本着审慎原则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要保留好检测、试验记录及样品,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意见,拒绝使用并要求发包人更换。同时,对于相应设备、材料更换所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承包人也应及时核算和主张。对此,承包人要注意完成以下工作:
(一)及时查验甲供材料,包括采用检测、试验等方式;
(二)拒绝接受缺陷材料;
(三)以照相、录像、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承运人员签字等方式妥善保留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
(四)书面函告发包人,明确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向其明确相关甲供材料的使用时间,要求发包人及时处理。
索赔依据:
1.《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5.
2.
6、
5.
4.3项
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
6.
2.6项、
6.
5.3项
八、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 约定发包人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款等几种类型的款项,很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及金额进行工程款支付,这种未按约定支付的行为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有时候是发包人在结算时发现已经超付。但更常见的情形是,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承包人利益受损,便通过各种形式的索赔向发包人要求利益补偿。
建设用地未批先建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用地未批先建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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