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
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2、受理。
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3、委托。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
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5、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6、调解。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7、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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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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