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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审查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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