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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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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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哪些?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附条件出现效力之后那么就会表现该合同会生效,但是如果所附条件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条件没有出现效力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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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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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知识总结: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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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款的条款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近我因为要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所以要租赁房屋,在签署合同前,经有心人提醒,他说要我注意合同里的附条件合同并了解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所以我想问下什么是附条件合同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所谓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手段的合同附加条件。合同附加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设定、借以制约合同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合同,即约定的事实发生了,合同即生效,否则就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则失效,当事人之间应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当条件未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
  
(4)当事人不正当对待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依法正确地对待所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顺其自然发展,而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可受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你好,我朋友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所以就想问问这个附条件合同效力所附条件的约束条件是啥?
[律师回复]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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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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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条款有什么效力,附加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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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附条件赡养协议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赡养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赡养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至人民的,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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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予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附条件的赠予有效吗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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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首先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并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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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生效合同如果所附的要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合同属于无效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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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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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并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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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跟别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因为对方公司自身的原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合同里面有附条件,对方公司要求履行,请问根据我们这种情况合同无效附条件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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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附条件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合同附条件有效吗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保证合同附条件是否生效?原、被告之间的保证责任是否到了该履行的问题?由于本案附条件约定较为复杂、不明确,由此成了本案歧义的地方,又成了本案审查重点。本案法官在审理中充分兼顾了保证合同附条件的真实意思、成就条件的责任分担以及未来附条件成就履行的保证约束力作出了明确论断,既及时为本案息诉结案,又为保证合同设置附条件履行给出了一定标准。同时,为法官审查此类提供正义的法律意见方向。这就是本案的案典价值。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
被告:陈某。
原告梁某诉称:借款人刘某发于11月22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7800元,约定月利率2%,有借条为证。因刘某发也欠被告陈某款项不能偿还,在经刘某发同意下将欠原告债务和被告陈某债务合并,以刘某发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4月,被告陈某已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在合并解决刘某发债务时,被告陈某在多个场合承诺:上述房产过户完成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履行承诺被告陈某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刘某发欠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据此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00元、利息12020元(截止之日止的利息),并从5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请答辩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不符合三方约定。2月28日,答辩人虽然在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78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刘某发于5月16日签发给原告《证明书》中作补充说明“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至今刘某发转让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条件尚未成就。
诉讼中,原告梁某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1张,证明刘某发于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7800元的事实;
3、保证协议1份,证明2月28日被告陈某自愿为刘某发向原告于11月22日借款人民币107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4、证明书1张,证明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借款未还,把房产抵给被告,被告承诺取得房产证时偿还的事实;
5、借条(复印件)2张,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4张,证明4张信用卡的刷卡的明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
2、
3、
4、5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3份,国有土地权证1份,证明证明书上约定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1月22日,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梁某出具1张内容为:“因经营需要,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正(¥107800元),按月支付利息,月利率百分之贰(2%),特立此据”的借条。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协议。4月17日,刘某发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陈某的名下。借款人刘某发、原告梁某、被告陈某三方协议: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代借款人刘某发偿付本案借款本息。为此,借款人刘某发于5月16日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
一、本人欠梁某借款本金1078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今分文未还。
二、经本人同意,欠梁某借款本息并入欠陈某借款以本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本人已对上列内容详细阅读,所述内容真实完整,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证明”的证明书。借款人刘某发至今未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至被告名下。
另查明:原告梁某于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本院于同日做出()漳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
【审判】
漳平市人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房屋产权应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然借款人刘某发已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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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案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该案涉及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争议的焦点
本案保证协议的内容:“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附的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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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现借款人刘某发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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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那么算不算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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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陈某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借款人已经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被告对这些房屋已经永久的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那么应当视为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已经生效,被告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本案所附的条件是借款人要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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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其已经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因本案所附的条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比较复杂,即属于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因视情况而定。因此,应分以下情况考虑:
一、如果经查明是因为被告消极怠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故意延迟,导致附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应当视为该条件已经成就,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是借款人不积极配合被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导致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那么就不应当将责任归咎于被告即保证人,那么因视为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还要借款人积极的配合,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出于谨慎的态度,应当视为所附的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漳平市人民支持
第二种意见。本案关键的是房屋产权是否过户直接影响到保证合同是否生效?这是应当查明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涉及到本案中,本案原被告双方及借款人签订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附加的生效条件——房屋产权的过户。当该条件成就时,保证合同就生效,未成就时,保证合同就不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因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是否成就,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房屋产权过户,目前借款人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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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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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房屋产权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本案被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查明,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和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先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再进行登记过户。如果责任是在被告,即被告为了阻止该条件成就,怠于去积极过户,那么该案应当视为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在原被告双方,那么应当视为条件未成就,促使原告积极催促借款人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从而促使保证合同更快的生效,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无过错,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即其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视为该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遗嘱是否可以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遗嘱是否可以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特色法治不断地完善下,大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增强,立遗嘱成为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立遗嘱的时候,肯定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可能会担心继承人知道自己已经写好遗嘱了,就不会好好地照顾自己了也可能会因为自己在遗嘱里给其他人一定的好处,从而让其他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当事人会担心自己之后会因为疾病等原因,无法监督其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想在遗嘱里把这些事情约定清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合理有效的吗
首先,遗嘱是当事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从而来换取让其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也自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当然是能在遗嘱里让相应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了。如果相应的义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的,是可以想请求来剥夺对方接受遗嘱的权利的。
所以,遗嘱是能附生效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附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附加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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