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育权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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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侵犯生育权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犯生育权情形有什么

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因为胎儿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决定,不论是妻子单方擅自堕胎剥夺了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妻子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说何时生育的自由,这都给丈夫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回避的,由于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过再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方给付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此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夫妻的生育权,在婚外生育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妇女一下有完全自由的生育权利,也就是说生不生孩子,是不是打胎妇女都是可以自己说了算的。不算是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利。但是对方可以依此来进行起诉要求离婚,一般法院会支持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侵犯生育权情形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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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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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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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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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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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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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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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权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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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侵犯名誉权免责是指那些情况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转载、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的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一般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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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除非有故意诽谤、侮辱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5、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7、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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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利受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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