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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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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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2、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3、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4、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5、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公租房是国家给予公民的一项住房的优待政策,正因如此公租房的居住权是不能归属于居住人所有的,因此能够继承的部分只有居住的期限,但是不能订立遗嘱将房产的使用权进行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行为,不就别法律效力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租房老人立遗嘱了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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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租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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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 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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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租房的特征有哪些?
第1,保障性。第2,政策支持性。第3,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较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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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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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车辆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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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律特征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双方不管签署什么类型的合同,都必须要对于合同中涉及到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签署,这样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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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车辆租赁合同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车辆租赁合同包含什么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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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车辆租赁合同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关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争议中,有一些共性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和行政管理实践主要存在两方面争议:

一,对于租赁汽车所属的汽车租赁经营业的性质争议,即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属于道路交通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二,对于租赁汽车的法律性质争议,即租赁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明确包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将两者进行比较,车辆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车辆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车辆使用权。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由承租人完成;而运输合同中,接受运输服务的旅客或物品所有人等并不实际掌控车辆的使用权,驾驶车辆的运输行为本身由承运人完成。

二,车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获取的是租金收益。出租人获取收益是因为其将自有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从本质上讲是其让渡了车辆使用权。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是运费。承运人获取运费是因为其将运送对象送达约定地点,从本质上讲是其提供了运输服务。

三,车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获得的是车辆的驾驶体验和更为便捷的点对点交通出行,这一点与私人生活用车更为接近。而运输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获得的是较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或物品运载,与驾驶体验无关。
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有何特征
[律师回复]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特征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是什么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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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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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家特殊工种的特征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提出的国家特殊工种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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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包含什么特征, 特
[律师回复]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特征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是什么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特征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是什么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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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特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融资租赁的特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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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特征和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抢劫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罪名,受到民众普遍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抢走,可能涉嫌构成该罪。而实践中对抢劫行为进行判断,就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内容。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抢劫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非同小可,需要严格把握。而在具体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审查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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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特征与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抢夺罪的特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是怎样的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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