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0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1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4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7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82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6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3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有关的那些事儿
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须满足两个条件:1、时间条件为上下班途中。2、特定条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律师回复] 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3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纠份引起的故意伤害是按工伤认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纠份引起的故意伤害是按工伤认定吗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非工作原因,缺少其中一个要素,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有哪些
1、心理因素。2、药物因素:服感冒药后开车比酒后开车更危险,因为感冒药内大多含有具催眠作用的药物成分。3、疾病因素。4、气象因素:气象条件恶劣有碍行车安全,太阳光过强,也会影响行车安全。5、噪音因素。6、嗜烟因素。7、生活因素。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超载引发的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超载引发的事故,交警会到当地进行实查认定,所以超载会影响责任的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认定的责任。其实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是否构成过错、当事人的超载行为是对交通事故的影响会有很大责任。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无权处分行为引起的第三人是否有权认定
[律师回复]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5,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不得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无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无对立的请求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

2)为第三人诉讼中的原告,而被告为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

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3)在诉讼中具有诉讼地位。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人民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2,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受诉人民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不得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引发间接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
引发间接故意伤害罪需要按照共同犯罪的惩罚。比如说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234条当中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惩罚,当然了,如果说导致人员重伤的话,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小说等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表现之一是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中有侮辱、诽镑的违法内容;表现之二是利用广大读者 的是非观念和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认为该文学作品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来实施“特定”是指读者 读完该文学作品之后能够将现实生活中固定的某个人或单位对号入 座,通常为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等。如果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泛指 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现象,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伤能认全责吗?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伤是否是全责需要看交警开具出的事故责任鉴定报告。根据肇事方的责任不同,交强险可以赔付的金额也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是全责可以获得的赔偿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心里一直有一个问题想不明白,所以我想问一下大家,你们有谁知道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怎么认定吗?
[律师回复] 关于quot;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怎么认定quot;回答如下所示: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本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
3
3/4页
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