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上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雇佣关系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他人的称之为雇主,被雇佣者称之为雇员。
2、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
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
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3、两者的特征不同对劳动关系而言,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对雇佣关系而言,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人员在劳务活动中因工死亡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人员有过错的,可减轻用工一方责任。
如果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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