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职务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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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会被判刑,《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构成职务犯罪一定会判刑吗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构成刑事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的,检察院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嫌疑人是否会被判刑的这个问题要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详细案情分析。
构成职务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一、构成职务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不一定,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职务犯罪相关的罪名有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三、职务犯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职务犯罪的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可见,构成职务犯罪一定会判刑吗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不仅是职务犯罪,任何刑事案件中情节轻微的都有可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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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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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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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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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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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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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处理犯罪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应当构筑什么的呢?办法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走上职务犯罪的人都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个人心里失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看到社会上一些无能力又没文化靠投机取巧成为“爆发户”,于是心里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权利,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最终导致犯罪。
(三)放松自身学习。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而不进,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不进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私欲膨胀,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心存侥幸心理。从现实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侥幸。回顾他们犯罪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会是怎样。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侥幸心理作怪,他们自认为其行动诡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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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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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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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一、职务侵占罪与罪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怎样认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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