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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成立要件上的区别。
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于土地租赁,例如登记、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
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
(3)地租。
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而土地租赁权则必然以支付租金为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4)让与性。
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定的;
而土地租赁权在转让其权利(转租)是会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5)土地所有人的义务。
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
而在土地租赁权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另外,在相邻关系、地上物的消灭的效果、资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按照规定土地租赁权并不代表就是土地使用权了,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一般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可以享有出租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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