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争议,国内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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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争议,国内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夫妻争议,国内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

1、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财产证明(备2分复印件)去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2、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居住在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需要在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居住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基层法院起诉。

3、双方户口在同一辖区,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4、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5、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辖区,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根本就没有办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就可以直接的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只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去什么地方?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夫妻争议,国内诉讼离婚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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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纠纷起诉1、起诉要件及内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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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一审程序分如下4个阶段进行:
1、和受理。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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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一审程序分如下4个阶段进行: 1、和受理。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一审程序分如下4个阶段进行: 1、和受理。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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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请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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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该如何处理相关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
一、起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法律对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做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来的当事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效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在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审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一审程序比较复杂。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将进行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样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互相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是当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三、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有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但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则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而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当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应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时,应请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劳动争议法律文书的期限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执行工作由法院执行员进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lt;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gt;的答复》(法[经]函[1988]53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可将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一类的行为标的转化为经济标的,强制用人单位执行。
  
四、诉讼风险告知
   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提高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利后果的预见能力,促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法院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完全,未请求部分将被视为弃权,法院不予审理未请求部分。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否则,法院将视为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必须按时交纳费用(有特殊经济困难,提交相关证明,符合减、免、缓交情况的除外),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超时举证方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予认定的不利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该项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非因特殊情况,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该项证人证言。
  6.申请评估、鉴定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或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原告方承担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方承担缺席审理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虽交纳诉讼费用却达不到预期目的的不利后果。
  10.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以提供的风险。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不能提供足够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和申请保全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执行拖延甚至不能履行的后果。
  11.不认真阅读判决书、裁定书的风险。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明确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必须在生效法律文书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将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导致判决、裁定无法上诉或无法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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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申诉书。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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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没有小额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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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好朋友现在在进行一个发不正当法的活动,我想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修改前后的变化
[律师回复] 你好,
1.二十一年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我国还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那时候的“公用企业”是面对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而当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且企业经济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如果仍然沿用“公用企业”的概念,用列举的方法去界定是无法涵盖完全的,也是不科学的。
2.什么是“独占地位经营者”?总局在2001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但几年后,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出现“遍地”是驾校的情形,驾校已经不再是没有充分竞争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了。当时总局认定驾校独占地位的理由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如果用这个理由作为判断“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标准,则在基层执法中就必然将这个理由“复制”到金融、保险、危化品经营甚至食品经营企业上去。造成概念的混乱。
3.实施限制竞争的违法主体已经不仅仅限于“公用企业”和“独占地位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商限定业主只能使用某个通讯企业的宽带;物业公司限定业主必须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太阳能热水器;学校“校讯通”限定家长只能接受某个通讯企业的服务;4S店限定用户必须接受自己提供的车内装饰服务;银行限定储户只能购买某个经营者的商用密码产品,限定贷款人只能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这类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的主体规定所不能涵盖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二、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三、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二、劳动仲裁程序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三、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②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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