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子是否能出售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房产能否抵押
房产能抵押。抵押房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房产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但是房产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不可以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的房屋能出租吗
出租抵押的房屋是合法的,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物,但并未规定不得出租抵押物。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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