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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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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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责任吗问题带来帮助。
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责任吗

一、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责任吗

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在物业合同或车位使用合同中对于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的保管内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则车辆被损坏的,物业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约定的,则只要物业尽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就不需要对业主车辆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物业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有没有责任

首先,要看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管单位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那么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关系。双方形成保管关系,车辆失窃物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1、物管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对车辆和财物的失窃,物管公司可免责。

2、物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责任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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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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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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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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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被损坏物业公司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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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损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判几年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邮政法》
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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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受损,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损害是否负责,取决于合同约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特殊约定且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无需负责。但若物业疏忽导致损害,须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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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您好,请问小区停车场物业公司可以外包给其他人员吗?公共区域比如单元门损坏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还是本单元业主掏钱维修?
[律师回复] 怎样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者。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的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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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盖章的区域内种树遭到恶意损害怎么办
[律师回复] 非道路区域内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交通事故进行管辖处理。即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确定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实,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三个法条中,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且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的交通伤亡事故。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并非这类事故,广泛发生的往往是在乡村便道上的一般主体造成的交通伤亡事故。如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来处理。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在处理上显然颇具尴尬。

一,这类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不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当然也不适用《道路》,事故一旦发生,无论哪个部门行使管辖,均无法定依据,这是实践中有的部门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因车辆运行而发生的相关伤亡事故,毕竟与车辆及车辆运行规则有关,与道路无关。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没有法律和规章、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无论哪个司法机关管辖,都会在操作中遇到难题。

二,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虽具有处置交通伤亡事故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条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明确将非道路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管辖之外,致使懂专业、熟悉业务的部门无权管辖。出现了在公安机关内部能管的不让管,让管的不愿管的现象。

三,在立法技术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仅规定了致人死亡才能适用本条。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伤亡并存,或伤者众多而无死亡的情形。如果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有如下建议:

一,鉴于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寓含交通、道路、车辆等因素,与交通肇事罪相对比,从犯罪构成上看,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均出自过失。只是在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发生在非道路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虽在客观方面谈不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从犯罪的方式、方法、后果、危害等客观表现看,与交通肇事罪别无二致。故若将两者比照处理,差异不大,易被公众接受。为此建议,对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二,考虑到广大农村交通事业和交通工具快速发展的状况,大量乡村公路的出现和道路功能的扩展,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特殊的道路制订准交通规则方面的法规,以规范车辆、行人的行为,减少和预防恶性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也为司法机关处理这些区域内的交通伤亡事故提供依据。

三,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联合作出规定,明确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交通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具体处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依照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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