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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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

一、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

患者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确实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学会不受理或者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有什么

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况: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什么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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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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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要如何处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要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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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患者可以申请医疗过失鉴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无权加以限制。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1、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由申请方提交,申请方可为患方亦可为医疗机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方及被申请方的一般情况、申请鉴定的事实与理由、申请方的签字(或盖章)、申请日期等。申请鉴定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请书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写明争议的事实、焦点问题、申请方的观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依据等。
2、提交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专家鉴定组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并构成医疗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据。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一般由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3、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答辩材料。书面的陈述和答辩材料一般由被申请方提交,主要针对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陈述或答辩。此外,申请方在提交鉴定申请书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补充,或者就医学会要求对某一问题做补充说明时,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被申请人在提交书面陈述或答辩后,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补充陈述及答辩。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或者医院如果对医疗过失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没有法定事由,一般是不会同意的。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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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能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能怎么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四、鉴定的程序如下: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应该如何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四、鉴定的程序如下: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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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怎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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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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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怎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患者怎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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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患者及家属能否要求医院支付医疗事故发生以前的医疗费?
[律师回复] 不能。在医疗事故之前,患者的医疗费属于正常治疗开支。患者及家属所要求医院赔付的,应该是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医疗费是指患者人身遭受侵害后接受医院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法医门诊挂号费等。凡属于为了治疗患者所受伤害而向各类医院所支付的挂号费都属于赔偿项目。
(2)医药费。凡是治疗与该医疗事故造成的损伤、疾病或残疾有关的、必要的而合理的药物都应当属于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的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一些条件差、技术水平低的医院造成医疗事故后,受害患者有理由转院治疗而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当列入赔偿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诊断治疗所必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范围。
(4)治疗费。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等。
(5)住院费。
(6)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必要的器官移植费、必要的整容费、未来的手术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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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1、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1、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讼。  
1、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4、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5、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6、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7、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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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患者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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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因牙跟疼痛去看牙医,牙医拍片后就说给我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三颗牙给钻了,钻了之后我还是痛就去输了三天液才好了点,我三月三十一号钻的至今还痛,好律师,我应该去找牙医赔偿吗?他这属不属于医疗亊故?请好律师吿诉我,谢谢!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
  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规范的权利授予了政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命令的情势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实行试试)(以下略称《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掉或功效完全丧掉,其它器官不克不及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倚赖,糊口完全不克不及自理)。
  《规范》把二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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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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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院在医疗事故中怎样向患者索要医疗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王女士手术后死亡,医院同意比照医疗事故补偿给家属16万余元,不过医院同时认为,患者家属应给付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还能不能向患者要医疗费这引发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官司,医院将患者家属到,索要医疗费。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判决驳回了医院家属索要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患者死亡  医院补偿16万余元  2004年10月14日,王女士因患左侧卵巢囊肿,在西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的家人先后两次共向医院交了住院预交金1万元。  王女士住院后的第二天,医院对王女士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女士出现上肢抽动,经抢救无效,于10月25日死亡。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一共达到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医院和王女士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王女士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院方向王女士亲属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的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不过,院方认为,王女士家属尚欠医疗费用27277.48元。因此,协议签订之后,医院只支付给王女士的母亲和丈夫14万元。  医院扣除医疗费用  引发争议  医院支付的是14万元,而并不是协议中所说的167277.48元。因为在医院看来,王女士家属应给付所欠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协议,医院比照医疗事故支付给家属的167277.48元是否要扣除医疗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对于医疗费的扣除,王女士家属认为没有根据,由此,将医院到,要求医院给付差额款27277.48元,返还住院押金1万元。西岗区在去年7月31日做出判决,认为医院没有全额给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应立即支付剩余的民事责任,因为协议中没有明确款项的具体项目,所以医院直接扣付其中的27277.48元作为医疗费无理。  判决医院给付王女士的家属27277.48元。去年12月20日,市中级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再次  医院索要医疗费用  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结束医院和王女士家属之间的纠纷,医院又在今年1月11日将王女士家属到,医院表示当时签协议时说好了医院该补偿就补偿,患者家属该交医疗费就交医疗费。而且当时也给患者家属开据了37277.48元的医疗费收据,这就说明协议中说的167277.48元已经履行完了。所以请判决王女士家属支付在就医期间欠付的医疗费27277.48元。  但是,王女士家属对医院的说法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协议书上已表明这次医疗事件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因为医疗不当造成的,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表明医院在这次医疗纠纷中占全部责任。此项医疗纠纷是医院造成的,而急救的费用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11项。  判决  驳回医院诉讼请求  西岗区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医院就医死亡后,双方协议约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医院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亲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此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款的具体项目,并判决履行。这足以说明这份协议履行后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也说明该协议中不包含所发生的医疗费,同时更说明医院放弃了对王女士主张医疗费的权利。西岗区判决,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请问,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或者家属向医院要求医疗纠纷的赔偿,有没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的赔偿: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
请问,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或者家属向医院要求医疗纠纷的赔偿,有没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的赔偿: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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