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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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什么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什么

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检测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什么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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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校园暴力施暴者进行记大过,她们会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校园暴力我相信大部分上过学的人都遇到过,而校园暴力多集中在初中,人性本恶,又处于最暴躁的年龄,发生校园暴力不可避免。我来说说我自己吧,刚上初中时,我住一个大宿舍,一个初一的小混混总欺负我,那时候不敢告诉老师,也不敢告诉家长,不知为什么我感觉似乎胆子都被他们吓破了。近一年后,我觉得我不能再这样下去了,于是我竭尽所能的向那些高年级的混混讨好,最后,我成了一个人的小弟,原来欺负我的那个人也对我称兄道弟了,但是我心里还是恨他。在随后的几年中,我打过人,也和那些狐朋狗友欺凌过弱者,每当想起这些事我很是后悔,后悔自己曾经的卑劣。到了临近毕业的时候,我发现班里的同学们似乎都很团结友爱了,可能是我们都变成熟了吧,原来那个欺负我的人我也不再恨他了,散伙饭的时候我们还提到此事并一笑而过。有点跑题了,面对校园暴力的时候,告诉老师不一定有用,但是一定要告诉家长,他们才是你坚实的后盾,他们会确保你不被欺负。如果你够狠,可以在身上藏把刀,当某天再有人欺负你时,你就冲他亮刀子,被吓住了就不会再找你麻烦,或者你也可以找一个高年级的亲戚,帮你震慑一下小混混。最后,希望大家不要学我,因为那些狐朋狗友,我差点没上完初中,而且给我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逃脱校园暴力,不等于为虎作伥。被欺凌时不敢反抗是可以理解的,欺凌时往往的多人欺凌一人,被欺凌者往往又是身体不壮实而又胆小的孩子,没有力量对抗比自己强得多的团伙。但是,这些被欺凌者被欺凌后,往往不告诉老师,也不告诉家长,这有点让人不解。其实,很多时候,正是被欺凌者的忍气吞声,导致欺凌者认为其软弱可欺,从而一次比一次放肆。换句话说,某种程度上,正是被欺凌者的懦弱,纵容了欺凌一次比一次严重,最后导致严重的后果。我在处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时,我特别注意到,被欺凌者小A的同桌小B,他比小A的个子还略微瘦弱一点。而且,从班主任那里知道,欺凌者就是同班的三个大个子学生。早些时候,三个人瞄上的是小B,当时是放学后在校外的路上,小B拼命反抗嚎啕大哭,引来了路人制止了这场欺凌。回家后立即告诉了家长,家长第二天就来到了学校,跟班主任商量解决办法。后来,三个大个子就再也没有欺凌小B。小A的情况跟小B差不多,但是,被欺负时只会隐忍着哭泣,过后又没有告诉家长和老师,连续发生几次,都是这样。三个大个子或是一个人,或是两个,或是三个,随时都欺负他一下。从中可以看出,孩子的态度,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的。所以,家长和老师必须让孩子明确,遭遇他人欺负时,能反抗必须反抗,必须呼救。事后必须立即告诉家长和老师,让各方面联合采取措施,这样是可以制止校园欺凌的发生的。要让孩子知道,忍气吞声只会换来更多暴力,只会助长欺凌者的嚣张气焰。遭遇暴力欺凌时,绝不忍气吞声,而是应该坚决打回去,无力打回去时,必须第一时间大声喊出来!如果说对方不管你怎么道歉就想打你一顿,那就不能示弱了。对方人多打起来你一定吃亏,但是你也不能干等着挨打,要学会还手。敌众我寡的形势下,你不用管其他人,就抓住一个往死里打就行。别人打你三拳你会疼,但你打他们一拳也疼,下次再欺负你的时候,就要考虑清楚了。通常被欺负的同学有个共同点,见对方人多就怂了,其实你越是这样他们就越欺负你。有个故事你听一下,有个痞子仗着人高马大,天天欺负我,只要一见到我,就非要打我一顿才行。有一日,我手里拿着一块板砖,死死的盯着他,就在他还早动手打我的时候,我一板砖砸在他的头上,从此以后,他见了我都要绕开走。当然,我不崇尚暴力,可真要是被逼无奈,就不要以软弱示人,勇敢一些,挨他们十拳只要打回去一拳,下次他们就不敢轻易欺负你。在遭受校园暴力前,你一定知道谁会欺负你,你也可以找老师说清楚,实在不行就让家长出面,不要让悲剧发展下去。如果你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一定要勇敢的及时告诉老师、警察或者家长。要通过正确的途道保护好自己,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你是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希望你能就此停止自己的所作所为。这世上没有谁可以随随便便打人,这样肆无忌惮的攻击别人。也不要以为自己年龄小可以胡作非为。坏人终究是要食恶果的。也希望学院和有关部门能加大力度防范和制止校园暴力,给学生们一个安全和谐有爱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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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进出口税对于国际的影响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国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出口税会提高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降低竞争能力,因此各国很少征收出口税。目前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国内供应、保护本国资源等。
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流程:
(一)公司的形式与注册资金的选择
普通贸易公司的形式一般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一般选择注册资金10万元、50万元或100 万元,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注册资金越大当然越好,因为给人的感觉比较放心,金额太小会影响公司门面。若企业名称中有“进出口”字样的话,则注册资金不应 少于1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
(二)公司注册资金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关系
1、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公司成立1年后,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注册资金大于500万元的,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
3、公司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且实际办公面积大于100平米,而且申请了进出口权,则给予特殊优惠,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三)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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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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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影响什么?
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十三种情形,对劳动者就没有不良影响。除协商一致外,若是用人单位违反法规,劳动者可提交证据、上诉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离职事项,提前通知有利于双方的工作交接和后续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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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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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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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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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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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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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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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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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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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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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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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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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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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者自离有什么不良影响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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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第三者有影响吗,对车主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100万等,甚至更多,许多驾驶员在投保交强险之后..,没有影响,只是赔付的时候要二个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汽车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交通责任三者险,遵规守纪,胜过一切的“保险”,自己的意识行为、个人素养,您可以在一个保险公司购买(如在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不同公司购买,目前现实情况下,购买了交强险就行,起码有一定保障。至于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6。 2、汽车操纵驾驶.。所以、20万,保额越高。 4、交强险责任限额,目前为12.2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车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无责不赔。 3、交强险保费固定;商业险保费保险公司自己定,没有固定的;是必须要购买的,您肯定会平平安安无事故的,呵呵。当然,我这只是假设、汽车交通事故出险后,执法管理部门对第三者责任险没有要求,在12,再投保一份或多份如保障在10万以上或更多的的商业险觉得更保险,费用不高但在心理上加大了安全的保障。 5、汽车上路行驶。交强险赔付限额固定;商业险赔付额度由各保险分别有标准,如10万,商业险是自愿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管如何,不管在哪个公司购买,交通安全意识还是要有的,学法守法,交强险无论有责无责都要赔偿,平安出行。.2万元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可以多投,份额越大..等方面决定着自己的最大的“保障”和“保险”。祝您用车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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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对消费者的影响,对房地产公司的影响
[律师回复] 房产税对房地产交易没有影响,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对已经拥有的房产征税,现有的房地产交易税是流转税,只针对房产发生交易而征税,两者并不直接关系。大部分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对房屋征收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主要有三方面的正面效果:
  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总供给的增加,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开征房地产税将增加房屋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收,导致房地产营业税、契税、增值税等流转环节税收的减少,这将迫使房屋所有者将手上多余的房子推向市场。市场总供给的快速增加将大幅缓解当前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状况,房屋的居住属性也将更加凸显。
  二是推动租房市场发展。房地产税的增收将推高保有房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房产所有者必然会选择将多余的房产推向房屋租赁市场,让租户共同分摊房产的保有成本,导致租房房源增多,房租价格下跌。
  三是帮助地方政府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物业税或房产税则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而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种大多比较零散,不易征收,地方财政收入难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但这种以“卖地”为特征的“土地财政”不具有可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一些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存量较多,消耗压力大,若房地产税推得过快,可能会对这些地方的房地产市场构成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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